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高考 > 正文

徐秉国:高考录取线女高男低并非性别歧视 - 高考

2012-07-19 来源:荆楚网 我要评论(0)


  前不久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各地的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最近都已陆续展开,今年多所高校的部分专业都是分性别投档,而且分数线女高男低。有公益人士指出这种做法涉嫌性别歧视。

  改革开放以来,高考(微博)分数线对男女生一视同仁一直在坚持也一直被认为是现有教育体制下最公平的衡量标准。2006年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就明确规定:“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而且这项规定在历年的高校招生通知中也被多次重申。这种性别平等的录取方式对改变中国教育乃至社会中传统存在的男强女弱、男尊女卑,或者是男性聪明女性愚笨这些错误观念,促进教育、科学和社会的发展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今年部分高校的招生计划却突破这种规定,开始显示出男女有别。比如,中国人民大学2012年的提前批小语种专业,就首次区别男女性别,划出不同的分数线。

  目前,高校在录取时区分学生性别,还不是普遍现象只是特例,主要出现在文科类专业的招生上,尤其是语言类专业。究其原因很多,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这类专业当中男女生性别比例失调。现在,在很多以语言教育为主的高校,或者是高校当中的语言院系,男女比例严重失衡,女生多,男生少,有的甚至是女生比例高达87%。从事物发展的规律来看,“同则不继”,某些学校或者专业男女比例严重失衡的女性单一化对学生的心理发展、教育质量、学科发展、学生就业以致社会发展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要改变这种状况,高校只有在录取时采取“男女分开划线、特殊类型招生”的政策才能招到为数不多的男生来努力促进性别比例的平衡。

  所谓性别歧视一般是指基于他人的性别差异而非他人的个性差异所造成的性别差异化优势对待,从而损害其权利。从个体权利来说,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人人一律平等。如果将性别作为录取时的一种因素加以考虑,无疑将性别作为一种自己不能负责的因素使女生处在一种不利的竞争地位上,从现代自由主义的权利平等性看,即使目的正确,也不能践踏个体权利,那么这样做似乎是不公平的,引起人们的质疑甚至是批评也是正常的。

  其实,从录取公平来说,如果一所大学规定了录取只有分数标准,而无其它因素,那么,不论男女性别,分数高者当然享有优先权。如果将其否决掉就是不公正的。可是没有哪个学生被在先地只根据这个标准来考量。相反,我们要看到,无论是中国还是其它国家,高考录取标准当中就存在着一些不被自己所掌控的因素,如学生的出生地域、民族籍贯等。这些因素在目前的高考录取当中造成不同民族、不同性别、不同地域的录取标准差别。而之所以要如此,是因为公平并不是绝对的,存在着允许有利于社会当中最不利者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弱者补偿”原则。正如美国著名的政治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所言,“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提供真正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或者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们。”所以,考试分数从来只是重要而不是唯一的因素,除此,还应包含其它以弥补弱者的录取标准。

  出于大学本身的责任与使命,大学某些文科专业将性别因素在录取时加以考虑,出现了分数线方面的“女高男低”现象,是认识到性别单一化的消极弊端,强调性别大致平衡的积极作用,只是考虑到男生在其中的重要作用,从公平来说,是对男生“弱者补偿”的表现,从性别比较来说,它并没有说是女生相比男生更加低劣,或者是男生比女生更加具有优势,这种考虑并不带有偏见与歧视。所以在录取时男女有别并没有侵犯相同分数女生的权利,女生也不能合法地说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当然,相同的分数,女生落选,只是因为她恰好没有拥有专业所需要的性别特征,我们虽然没有歧视却要表示同情。而男生上榜只是很偶然的、彩票中奖似的具备了专业所需要的性别特征,只是庆幸,仅此而已,却并不值得炫耀和祝贺。

 

本栏目标明转载文章的出处,并保留转载文章在原刊载媒体上的署名形式和版权声明(如有),但本栏目对转载文章的版权归属和权利瑕疵情况不承担核实责任。如发现侵犯版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删除。


顶一下

踩一下
 
回首页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

    热点推荐

    新闻排行

    顶一下


    • 顶一下

      声 明

      敬告广大消费者:诺亚舟在淘宝网设有官方旗舰店及授权经销店,敬告消费者于……

      查看评论新闻中心


    • 顶一下

      基于云计算的诺亚舟云学习系统设计及应用

      基于目前教育信息化及人类学习模式发展的需求,诺亚舟提出“云学习”系统,……

      查看评论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