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延误考研成泡影 大学生告速递公司 - 考研
2009-07-24 来源:金阳时讯-贵阳日报 我要评论(0)
核心提示:
在我省某大学就读的王某本可顺利地参加湖南大学的研究生考试,但却因速递公司的延误,造成王某与考研擦肩而过,之前的辛苦准备也都前功尽弃。
王某怎么也想不通:“仅仅因为‘快递’变成‘慢递’,延误了1个多月的时间,就改变了自己的人生。”为了讨个公道,王某气愤地将速递公司和上海某快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近日,花溪区人民法院经过三番五次的调解工作,终于圆满地化解了这起新型纠纷案。
一张过期的准考证
就读于我省某大学的王某去年报考了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研究生。去年12月30日,湖南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将准考证通过快递公司寄给王某。
原本应该今年1月10日至11日参加湖南大学研究生考试的王某,却迟迟没有收到湖南大学寄出的准考证。“当时没有收到准考证,我还以为自己没有获准参加这次研究生考试。因为一般情况下,如果可以参加考研,准考证通过速递公司应该很快就会寄到我手中,但却没有。当时我还有种失落感。”王某说道。
今年3月6日,我省某速递公司的派送员将一封邮递快件送到王某手中。当王某打开时,他顿时懵了:快件中装的竟是考研的准考证。这时,离考试时间已整整过去了56天。
“就因为速递公司的失误,让我为考研所付出的努力付之东流,打破了我的人生计划。”对于王某来说,他怎么也想不通,而且越想越气愤。
打官司要求赔偿2.6万余元
据王某称,在离考试时间越来越近的那段时间,他抱着一线希望多次打电话给该速递公司,但电话不是打不通就是忙音。事情发生后,他多次找到速递公司“理论”,但速递公司却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拒绝赔偿王某损失。
在多次找速递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一纸诉状将速递公司和上海某快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其实际损失11670元、精神损失15000元,共计26670元。
“因速递公司迟送了准考证造成考(论坛)研未能正常进行,我所投入的备考费用也受到损失,同时所付出的努力也化为泡影,这些损失他们应该负责。”王某说道。
被告“依法”只肯赔偿125元
法庭在审理此案时,被告双方对造成的损失和赔偿事宜相互推脱责任。该速递公司称,自己并不负责上海某快运公司在贵阳地区的快递业务,也不知道湖南大学投递的是准考证,是否对投递事物保价当时并没有声明。而且王某作为成年大学生,应有责任在考试前查询送达情况,向学校了解考前如果将准考证丢失的补救办法和紧急应对措施。
而上海快运公司则认为,根据事实情况,本次快件运输为普通的快件运输,寄件人既未申请保价,也未声明为重要物品,因此只能视为普通的函件运输。根据《合同法》、《邮政法》、《快递行业服务标准》的相关规定和寄件人接受的快运合同详情单的契约内容,普通函件如有延误或遗失理赔标准为资费的5倍。本次快件资费为25元,故理赔标准应为125元。并且任何一所高校在考前如果考生将准考证丢失都会有补办措施和相关的紧急应对措施,王某作为一名大学生应当相当清楚。而王某不参加考试也许有很多原因,将所有责任都推卸到该次快件的承运方显然有失公平。
速递公司责任不可推卸
就该案,承办法官依法向速递公司进行了释明:湖南大学于2008年12月30日将装有准考证的快件邮出,同年12月31日到达该速递公司。而速递公司却于今年3月6日才将快件送到王某处,与湖南大学2009年1月10日、11日的考研时间相距56天。作为从事快递业务的服务企业,因快递工作延误导致原告王某未能如期参加考研,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
该案经过庭前调解、庭上调解、庭后调解,又经过法官多次释法,王某终于与速递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速递公司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速递公司当庭支付了赔偿款。
本栏目标明转载文章的出处,并保留转载文章在原刊载媒体上的署名形式和版权声明(如有),但本栏目对转载文章的版权归属和权利瑕疵情况不承担核实责任。如发现侵犯版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删除。
顶一下
踩一下
回首页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匿名用户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