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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讲义继承权三 - 成考

2008-02-04 来源:成人高考教育网 我要评论(0)


  第三章  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遗嘱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种类、数额的的一种继承制度。

  在遗嘱继承中,订立遗嘱的人为遗嘱人,亦即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继承遗产的人为遗嘱继承人。

  2.遗嘱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比较,其法律特征是:

  ①遗嘱继承的发生,必须同时具备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遗嘱合法有效的法律事实。

  缺少以上任何一个法律事实,都不会发生遗嘱继承。

  ②遗嘱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遗产的种类和份额均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人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③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遗嘱人被继承人的最终愿望,因此,遗嘱继承在效力上高于法定继承。

  二、设立遗嘱的形式、内容和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1.遗嘱的形式

  遗嘱形式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时表述自己意志的方式。遗嘱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①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过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②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的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③代书遗嘱,即委托他人代笔书写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④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⑤口头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作出口头证明的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遗嘱的内容

  遗嘱的内容,是指遗嘱中有关遗产处分的内容。

  (1)指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被指定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称为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人顺序的限制。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指定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的,继承人称为受遗赠人。

  (2)确定遗产的分配

  遗嘱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是遗嘱人在遗嘱中决定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数额。遗产的分配,不仅可以决定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数量,而且可以指定某个继承人可以取得某项遗产。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数量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决定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国家、集体、个人。

  (3)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义务

  遗嘱可以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义务。例如,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某项遗产的用途、使用目的;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要求等。

  但是,所附加的义务必须是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能够履行或有条件履行的,不得侵犯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4)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可以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公民担任。

  (5)遗嘱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3.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是对遗嘱人设立遗嘱当场予以作证的人。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包括以下人员: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三、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1.遗嘱的变更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以后,变更了遗嘱中的部分内容。包括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变更;对遗产分配数额的变更。

  变更遗嘱,一般应当采用与原遗嘱相同的形式,以避免变更无效导致违背遗嘱人意志的结果发生。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遗嘱的撤销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以后,撤销了原遗嘱的效力,使原所订立的遗嘱归于无效的行为。

  撤销遗嘱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声明原遗嘱无效;

  (2)订立新的遗嘱,取代原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确定数份遗嘱效力的顺序是:

  ① 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② 数份遗嘱均未公证的,以最后一份为准;

  ③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next]

  四、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具备遗嘱能力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行为,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形式合法

  遗嘱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人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的,可以由公证机构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的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立代书遗嘱。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遗嘱的内容合法

  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五、遗赠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1.遗赠的概念

  遗赠是遗嘱人采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面法律行为。

  2.遗赠的特征

  (1)遗赠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

  (2)遗赠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3)遗赠是一种死后民事法律行为;

  (4)遗赠是一种给受遗赠人财产利益的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5)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6)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二)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

  2.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

  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六、遗嘱的执行

  1.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执行,是指在继承开始以后,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实现遗产的转移。

  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由遗嘱执行人负责按照遗嘱的内容遗产分配遗产。

  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均是遗嘱执行人,负有执行遗嘱的义务。

  2.遗嘱执行的基本顺序和要求

  (1)查明遗嘱的真实有效性;

  (2)在继承人对遗嘱无争议的情况下,查清遗产的范围、价值,保管好遗产;

  (3)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清偿完债务的遗产,首先按照遗赠分配给受遗赠人;

  (5)就剩余财产分配给遗嘱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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