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二 - 成考
2008-02-27 来源:成人高考教育网 我要评论(0)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社会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这样主要的主体,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适应、同时存在的。权利相对于义务而言,义务相对于权利而言。没有没有民事权利的民事义务,也没有没有民事义务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从不同方面表现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目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接者。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变得虚无和不着边际。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其本质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益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本质
民事权利的本质是由国家强制力所保护的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依照这种可能性,权利人可以进行一定行为,包括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禁止他人为一定行为。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和标准,可以把民事权利分为不同的种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民法所调整对象划分。财产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人身权不直接具有物质内容,与特定人的人身相联系。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所进行的分类。
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例如: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请求权: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请求他人偿还借款的付款请求权;
形成权: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例如:撤消权、合同解除权;
抗辩权:对抗相对人行使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权利。例如:拒绝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特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排除或对抗不特定义务主体妨碍或干涉的权利;
相对权:权利主体依法仅能够向特定的义务主体请求履行义务的权利。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主要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和义务的内容,不在于说明权利的大小。绝对权与相对权之间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相对的。
例如:财产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人有权排除任何非所有人的妨碍和干涉。但是,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只得要求排除侵权人的妨碍行为。
4.主权利和从权利
依据民事权利的互相依赖关系而进行的分类。
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从权利: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作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
例如:购买商品和索要发票的权利。
5.原权和救济权
依据民事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民事权利的目的进行的分类。
原权利:由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通常的民事权利均是原权利;
救济权: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目的是保护和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例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身体健康权是原权利,请求赔偿权是救济权。
6.既得权和期待权。
依据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而进行的划分。
既得权:已经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的权利,即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的权利;
期待权:不具备实现权利的现实可能性,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能实现的民事权利。
例如:婚姻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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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概念:
民法在赋予权利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内容中,给予权利人的保护其民事权利不受不法侵害的权能。这种权能表现为: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进行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2.保护方法:
(1)自力救济:
特别情况下的自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正当防卫:权利人为保护自己正当的民事权利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其民事权利的人予以适度的还击,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或适当减轻不法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后果的行为;
紧急避险:为使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不致受到更大损害,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权利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
其他自助行为:除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外,权利人还可以采取合理拒付、拒收;依法留置、变卖等手段保护合法权益;
(2)公力救济
在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不宜采用或不能采用自力救济的情况下,必须通过民事诉讼保护、刑事诉讼保护、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利。
五、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为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的法律约束。
民事义务体现为应权利人的要求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得实施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1.积极义务——作为
积极义务以作为为内容,即积极实施某种民事行为,例如:给付货物、交付劳动成果。
2.消极义务——不作为
消极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例如:公司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劳动者的保密义务。
六、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现象。例如:婴儿的出生产生了一个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的死亡引起继承的开始。
2.分类
根据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事件
法律事实的发生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又称为自然事实。例如:雷击将牛劈死,导致所有权关系的消灭。
(2)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指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条件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称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一定行为时,并没有确立、变更、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但由于法律规定,同样会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有时只需要以一个民事法律事实为依据,有时则需要两个或更多民事法律事实的互相结合为前提。
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的结合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这样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就需要立遗嘱的行为、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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