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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三 - 成考

2008-02-27 来源:成人高考教育网 我要评论(0)


  第三章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宪法概念——公民: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民法概念——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征

  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取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公民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体现。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两层含义:主体资格、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

  2.特征

  ① 平等性;② 完全性与广泛性;③ 权利能力与义务能力的统一性;④ 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

  ⑤ 不可转让性。

  3.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1)开始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

  (2)终止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时终止。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和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的,因此,公民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以能够确切表示意志为前提。意思能力,是个人具有的自然的和精神的能力,包括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即合理的判断力和预期力。

  确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尺度是年龄和理智是否正常。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有能力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法律所允许的任何权利和履行任何义务。

  (1)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精神健全。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精神不健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精神病人

  5.民事行为能力的变更

  自然人因年龄、精神状态的变化而发生的变动。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要件

  1.宣告失踪的要件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因一定事由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下落不明;(2)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3)下落不明满二年;(4)由人民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要件

  对已经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公民,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持续时间达到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4)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和依法处理。

  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并且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自死亡宣告之日解除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的人的继承人,开始继承其遗产;

  (3)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后:

  配偶:未再婚的 自撤销宣告之日起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已经再婚 原婚姻关系仍然解除,不得自行恢复

  财产:已经被他人取得的,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人依法取得的,可以不返还原物,但应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依法继承的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必要补偿

  子女:已经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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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他合法权利而设立的法律制度,由特定人对被监护人实施监督、管理和保护。

  (二)监护人的设定

  ① 法定监护(团体监护);② 指定监护;③ 遗嘱监护;④ 经主管组织同意的自愿监护;

  (三)监护资格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1)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被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不受不法侵害。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分其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发育和成长;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2)监护人的主要责任:

  1.对未尽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不履行监护职责而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承担民事责任。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关系的终止包括监护的解除和撤销。

  1.监护关系的解除:被监护人取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关系的撤销: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

  六、证明公民身份法律文件和公民的住所

  1.户籍

  户籍是确定公民民事法律地位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

  户籍主要确定以下事实:姓名及其变更、出生、住所、收养、婚姻状况、死亡或宣告死亡等,是国家实施人口管理的重要手段、制定人口和其他政策的基本依据。

  2.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是记载居民姓名、性别、民族、住所、出生时间等,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重要法律凭证。对居民活动和社会管理提供极大便利。

  3.住所

  住所是公民惯常居住地,是公民生活及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公民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公民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所地视为住所。

  七、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及财产责任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体经济单位。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八、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财产责任

  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经济单位。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与个体工商户相同。

  九、个人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条件,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经济联合体。组成合伙的公民为合伙人;由合伙人组成的组织称为合伙。

  2.特征

  (1)合伙的成立以合伙协议为依据;(2)合伙人必须参加经营或劳动;(3)合伙人共同出资或提供条件;

  (4)合伙人共同分享利益;(5)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

  (二)合伙协议

  合伙人共同签订的明确合伙事务及个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立合伙应当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

  (三)合伙的财产

  合伙财产来源与合伙人的出资和在经营过程中的积累。

  合伙人投入合伙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掌管和使用;

  合伙在经营中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在合伙解散时,合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比例分配。

  (四)合伙的经营

  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的负责人: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负责人代表合伙从事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五)合伙的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

  (六)入伙和退伙

  1.入伙

  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入伙必须经过合伙人一致同意。入伙后,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承担相同的义务,享有相同的权利。

  2.退伙

  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退伙有比较严格的限制:

  不得在不利于合伙的时候提出退伙;

  不得因退伙影响合伙事务的正常开展;

  按照退伙时合伙的净资产分配其份额;

  对退伙前的债务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具备企业性质的合伙,必须满足特定的要件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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