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债权复习笔记三 - 成考
2008-03-01 来源:成人高考教育网 我要评论(0)
第四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一、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
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因不当得利行为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在不当得利所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中,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为债权人,取得利益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所得利益;债务人有义务给予返还。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2)他方受到损害;
(3)取得利益与受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4)利益的取得无合法依据。
3.不当得利的处理
不当得利的事实一旦成立,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便成立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绝对的请求权,债务人负有绝对的返还义务。
二、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减少或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自愿实施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对他人事务实施管理或服务的人为管理人;因受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取得利益的人为受益人,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形成债的关系,是为了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他人利益的损害。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1)管理他人事务;
实施了对他人事务管理的行为,并且为此付出一定代价或提供了劳务的,不论该行为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也不论管理的事务是否具有经济内容,都可以构成无因管理。但是,无因管理必须是管理他人的事务,下列情况不构成无因管理:
①管理人管理自己与他人共同的事务;
②主观上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目的,管理自己事务的同时,为他人带来了利益;
③误将自己的事务当成他人事务进行管理;
④违法管理;
⑤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够实施的行为;
⑥不可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2)管理的目的是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
(3)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义务;
(4)使受益人得到利益。
3.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
无因管理一旦成立,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即形成债的关系。管理人为债权人,受益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相负有权利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
①适当管理的义务
管理人应为适当的管理。
首先,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应违背本人的真实利益;
其次,管理人应当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②通知义务
管理人应当将管理事实通知本人。
管理人承担的通知义务以必要和可能为限。
③报告义务
管理人应当向本人报告情况并结算。
(2)本人的义务
①偿付义务
本人应当偿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以为避免本人遭受更大损失而支付的费用为必要。应当包括直接支出和合理的劳务费用。
②清偿必要债务
管理人在管理本人事务期间,所设定的必要债务,应由本人承担清偿责任。
③赔偿管理人的损失
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有义务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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