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特殊诉讼程序 - 司法
2007-07-10 来源:新东方北斗星 我要评论(0)
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周岁按照公历的生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刑事诉讼中,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特殊之处主要有:
1、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①无力缴纳保证金的②未成年人或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
3、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证人是未成年人的,除法律规定外,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
5、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除依照《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查明是否附有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对于没有附送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6、14—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18岁未成年人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如果公开审理,应当经过院长的同意,并限制旁听人员的范围和人数。注意: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7、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8、在审判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
9、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委托的辩护人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如确有正当理由,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为未成年被告人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一般不予准许。如果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准许,但不得再行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再行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1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出庭。
1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并不得公开和传播。
经人民法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未成年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13、 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
此外,应当注意新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增加了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预备,中止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的;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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