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民事诉讼法、形式诉讼法复习方法 - 司法
2012-06-28 来源:考试吧 我要评论(0)
2012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学习功略。民事诉讼和仲裁是实践生活中解决民事纠纷的两种重要的民事程序,也是司法考试中重要的考察内容。较高的分值相对于其总体法条数量来说,具有很高的性价比,值得考生为之努力奋斗。小编总结了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学习功略,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初级阶段——全面复习阶段功略
初级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复习,了解民事诉讼及仲裁的概貌和流程。民事诉讼是公力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可以用等腰三角形来表示其基本结构:法院居中裁判,原告被告双方激烈对抗。 仲裁则是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方式,启动前提是双方自愿。二者同作为民事程序,当然会有时间、顺序、主体、方式等要求,这些都是考生在全面复习时应当注意的内容。在初级复习阶段,考生普遍会感到民事诉讼头绪过多,内容庞杂,仲裁则看似简单但比较陌生。面对这些问题,以下功略供参考:
(一)把握主线
民事诉讼始终围绕着诉权和审判权的关系进行,仲裁则主要围绕仲裁权及其和审判权的关系,大家在复习时要注意把握主线。
(二)理论统领下的法条链
不应孤立、机械地看待法条,只有以理论知识做整理箱,将繁杂的法条对号整理,才能有条有理地系统掌握法条体系。体系与法条知识点的结合,以理论制度为指导,以法条知识点的掌握为归宿。
(三)感受实践操作
观看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教学片,大致浏览仲裁委员会网站,感受实践操作,以便于深刻理解和记忆,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功。这对于没接触实际案例的广大考生克服陌生感和神秘感显得尤为重要。
(四)精准掌握法条
要注意法条才是司法考试重点关注的对象,必须以法条作为复习的最终归宿。 学习法条要根据个人情况综合运用情景设置方法、分析合理性方法、短期复习方法、联想记忆方法等。比如,我们可以这样来学习回避对象: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翻(翻译人员)书(书记员)看(勘验人员)见(鉴定人员)。
二、中级阶段——融会贯通阶段功略
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进入了融会贯通的中级阶段。司法考试在逐渐强化融会贯通理解知识的考查,2009年司法考试注重了关联性知识的综合考查,使得直观性知识的考查与关联性知识的综合考查平分秋色。在此阶段,要开始用联系的思维来看待前面已掌握的知识,要开始练题,以下功略供参考:
(一)横看成岭竖成峰
我们对法条及相关知识点的掌握不能仅停留在法典的顺序和框架下,要前后联系,善于联系。比如以审级利益为视角,可以把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二审程序、调解中的相关问题结合在一起学习。
(二)勤做精选习题
首先要对试题要有所选择。一是历年的真题,二是正规学校组织专家编写的试题,只有这样的试题才会接近于真题的难度和精确度。
其次还要注意在做习题时,逐渐提高对时间方面的要求。司考的题量非常大,容不得慢慢思索。
三、高级阶段——冲刺重点阶段
在上述全面复习的基础上和融会贯通的训练下,进入到最后冲刺重点阶段。民事诉讼需要重点掌握:当事人、管辖、证据、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仲裁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仲裁协议、撤消裁决、不予执行裁决和涉外的特殊规定,也就是与诉讼交叉的部分。
近几年司法考试的基本动向是:
1.注重新增改条文, 法条为主
2.直接理论部分考察分值有小副增加
3.注重容易混淆知识点考察
4.不超出指定法条范围
5. 综合性试题的题量在增加
6.仲裁法在案例分析中亮相,体现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改革方向
另外,在最后冲刺阶段尤其要注意保持良好的心态和清醒的头脑,切记没有绝对的重点,只有全面复习融会贯通基础上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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