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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综合分析 - 司法

2008-04-17 来源:三校名师 我要评论(0)


  近两三年,和司法考试相关的商事法、经济法有重大变革,如2006年施行的新公司法、证券法,2007年施行的新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均是非常重要的变化。商法、经济法可谓法条庞杂,内容繁多,复习备考时颇为令人头疼。但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仍然考查重点突出。此重点涵盖两个内容,一是重点的部门法,如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二是部门法中的重要制度,如,税法中的税收保全和税收的强制执行,这些在司法考试中频频出现。

  单就商法而言,毫无疑问,备考的重点仍然是公司法。公司法每年的分值都高居商法部分榜首,约占1/2强,2006年其分值高达38分。并且,这些年的固定模式是第四卷中有一道分值较高的公司法案例分析题,间或出现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其他商法部门法在卷四中出现案例分析题的概率很低。司法考试对公司法的考查体现出综合性的特点:(1)题型涵盖单项、多项、不定项选择题及案例分析题;(2)一个考题常常考查几个相关知识点,涉及多个法条;(3)考查法条与考查公司法理论相结合。相比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占的比重较小。新破产法千呼万唤始出台,是一部极为复杂的法律,不仅立法理念上将原破产法“重破产清算”转换为“重企业更生”,而且程序设计上的“总分结构”也易混淆。相较原破产法,新破产法对适用范围、破产界限、破产抵销权、重整和和解、破产清偿顺序等破产法的重点问题作出了新规定,更不乏破产管理人制度等制度创新。

  经济法的特点是多、杂、散、乱。多是指涉及的法律、法规还有司法解释和条文数量是非常多的;杂是指涉及诸多小的部门法;散是指涉及各个理论体系,而且各个法之间互不相干,没有多大的联系;乱是指每一个法均包罗万象,没有一条主线。经济法法条繁多且杂乱,既有权利义务等民事法内容,也有行政措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法内容,单个部门法考查的分值普遍不高,多数部门法仅仅考查一、两道题,似乎仅仅为了证明该法还没有被司法考试所遗忘、所抛弃。还有部分部门法“偶尔露峥嵘”,如审计法、会计法。

  相比较而言,知识产权法的内容考查相对稳定也相对固定,试题花样的翻新较少。该部分内容理解运用起来非常复杂,实践中专业性极强,但在司法考试中却是蜻蜓点水般考查一些基本问题,是典型的“实践中的难点,考试中的得分点”,较为简单。

  不得不提到的是,每年考试试题中均有一些不如人意的题目,所谓的“不如人意”,是指不论从司法实践办案的角度,还是单纯从司法考试命题的角度都算不上重要的一些知识点,也在商法、经济法考试中,尤其是经济法中出现。对这些刁钻的考点考生无需过于在意,临考前有针对性的强化记忆和答题技巧的训练比掌握这些知识本身更为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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