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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公务员法重点法条 - 司法

2012-08-24 来源:法律教育网 我要评论(0)


  为了帮2012年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顺利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奉上司法考试中的重点知识点和重点法条,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复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一些帮助。

  【专题总结⊙公务员的范围⊙第2条】

  本条表述了公务员的概念,主要有三层含义:(1)公务员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2)公务员必须是被纳入行政编制的人员。我国的人员编制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企业编制三种,而公务员仅限于具有行政编制的人员;(3)公务员必须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根据该条,我国公务员的范围不限于国家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大体相当于公职人员的总称,主要包括下列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法院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下列人员不是公务员:(1)上述机关的工勤人员;(2)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挂职锻炼的除外);(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但他们不是公务员,可以被称为“准公务员”。

  【专题总结⊙公务员的录用⊙第21~32、38、45条】

  对于公务员的录用,应重点掌握下列内容:

  1. 第24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三类人。注意:首先 ,第(一)项不仅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其次,第(二)项中的公职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中的公职。

  2. 第30条第2款的备案、审批:中央机关名单须备案;地方机关名单则须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3.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固定为1年,不得变更,试用期未结束不得提前予以任职。(第32条)

  此外,录用只是取得公务员职务的方式之一。取得公职成为公务员,共有以下四种途径:(1)录用(委任)。录用制度适用于初次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2)选任。选任适用于领导职务,即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方式任免领导职务公务员。(第38条)(3)公开选拔。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第45条第2款)(4)聘任方式。(详见第十六章)

  【专题总结⊙公务员考核⊙第33~36、47、83条】

  考核是对公务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考察核查并作出评价的活动。该部分内容不多,需要掌握如下知识点:

  1. 公务员考核的重点是工作实绩。(第33条)

  2.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其中定期考核是需要掌握的重点:(1)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第34条)。(2)对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方式;对领导职务公务员,定期考核方式另行规定。(第35条)。(3)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4)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命题角度分析:公务员的定期考核制度经常结合公务员的降级、辞退、权利救济等知识点来考查。特别注意,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①一次定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第47条);②连续2年定期考核结果不称职的,予以辞退(第83条第(一)项);③对于定期考核结果不称职,公务员本人有权依法提起申诉和控告(详见第十五章)。

  【专题总结⊙公务员兼职⊙第42条、第53条第(十四)项】

  对于公务员兼职,需要避免一个认识误区,即认为公务员不得兼职。实际上公务员可以兼职,但兼职受到严格限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因工作需要;(2)经批准;(3)无报酬。

  基于以上条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若违反上述规定,将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专题总结⊙对上级错误决定、命令的处理⊙第54条】

  对于上级错误决定、命令是否应当执行,以及执行后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需要把握住两个方面:一是有令则行(一般原则);二是明显违法不得为之(除外规定)。具体如下:

  1. 对于上级错误的决定或命令,可以提出修改或撤销意见,如果上级不改变或要求立即执行,则即使认为错误也必须执行,责任由上级负责。

  2. 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无论如何都不得执行,如果执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专题总结⊙处分的种类、期间、效果与解除⊙第56、58、59条】

  公务员处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务必要准确掌握。本法对公务员处分的规定较为笼统,本处只针对法条涉及的处分的种类、期间、后果与解除作出说明,其他内容详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解读。

  1. 处分的种类。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是法定的,只有第56条规定的六种。注意,免职、责令辞职不是公务员处分种类,属于人事处理范畴。

  2. 处分的期间。公务员处分类型的效力期间是以“6个月”为基准递进的: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需要注意的是,降级和撤职的效力期间相同,而开除则不存在效力期间,因为是永久性的。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第(二)项,曾经被开除公职的不得再被录用为公务员。

  3. 处分的效果:(1)受到任何处分,在处分期间都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警告处分的可以晋升);(3)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工资档次,(因为工资档次与职务、级别是相对应的),其中撤职还应同时降低级别。

  4. 处分的解除

  (1)解除的程序:处分期满后(非处分期间),由处分决定机关(非其他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非口头形式)通知本人(必须是本人)。可见,处分不是期满后自动解除的。

  总结:公务员处分的作出与解除都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2)解除的效果:①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②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专题总结⊙职务交流⊙第63~66条】

  该专题中重点要掌握各种交流方式的特点,注意分析和比较三种交流方式的异同。

  1. 交流范围:(1)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2)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2. 交流方式

  (1)调任,是指从国家机关之外调入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即由外到内。

  调任前的人员性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调任后的人员性质: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

  (2)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内部不同职位间的调动,即由内到内。

  了解以下两点:①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②对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3)挂职锻炼,是指公务员在不改变与原机关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实际担任其他职务。

  挂职锻炼的单位:下级机关;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即由内到外或由内到内。

  3. 三种交流方式的主要区别:(1)交流范围上:调任是由机关外调入机关内(外部交流);转任是在国家机关内部进行(内部交流);挂职锻炼既可以是在机关内调动(内部交流),也可以由机关内调入机关外(外部交流)。需要注意的是,挂职锻炼的外部交流单位只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这是与调任不同的。(2)人事关系上:调任和转任改变人事关系;挂职锻炼具有临时性,不改变人事关系。(3)人员性质上:调任针对的对象是机关外公务人员,转任和挂职锻炼针对的对象是机关公务员。

  【专题总结⊙回避制度⊙第68~70、102条】

  公务员回避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分为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离职回避,以下内容是需要记忆的:

  1. 任职回避(第68、69条)

  (1)近亲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①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此处的同一机关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即不得在同一政府的双重领导类职能部门分别担任领导职务,但是垂直领导类职能部门除外。比如兄弟二人中哥哥担任县公安局局长,则弟弟不得担任县财政局长、县教育局长等同样隶属于县长的职务,相反,弟弟可以担任县国税局长,因为国税局属于垂直领导的职能部门,县国税局长不归县长直接领导。②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③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地域回避,即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成长地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①重点掌握其适用范围:只适用于乡、县级两级领导职务。②注意例外规定:自治县县长和民族乡乡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2. 公务回避(第70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2)或者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利害关系;(3)或者涉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应当回避。

  3. 离职回避(第102条)。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领导成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有违反规定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双罚制)。

  此外,大家要注意:(1)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的为本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他人员无权申请。(2)机关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专题总结⊙辞职⊙第80~82条】

  公务员辞职包括辞去公职和辞去领导职务两种,重点应掌握以下内容:

  1. 辞去公职。(1)辞去公职的程序:先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再由任免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审批。(第80条)(2)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见第81条规定。为方便记忆前四项可归纳为:未满年限;涉密职位;重要公务;审查犯罪。

  2. 辞去领导职务:见第82条规定。其中第1款为法定辞职;第2款为自愿辞职;第3款为引咎辞职;第4款为责令辞职。掌握不同类型辞职的适用情形,其中第3、4款涉及到引咎辞职,往往关涉到社会热点问题,应引起重视。

  【专题总结⊙辞退⊙第83~85条】

  辞退公务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本法第83、84条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此作出了规定,需要重点记忆,在记忆中务必要注重细节。为方便记忆,简单总结如下:

  1. 应予辞退的情形(第83条):(1)不称职(须连续2年);(2)不胜任;(3)拒绝安排;(4)屡教不改(须不宜开除的);(5)旷工、不归(须①连续超过15天或②1年累计超过30天)。重点掌握第(1)(5)项的内容。

  注意:辞退不同于开除,不属于公务员处分。

  2. 不得辞退的情形(第84条):(1)因公致残;(2)医治伤病;(3)孕、产、哺乳期。

  3. 辞退决定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可以领取辞退费。

  4. 辞职、辞退均须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专题总结⊙退休⊙第87、88条】

  退休与辞职、辞退构成公务员公职退出制度,可以结合起来掌握。对于公务员的退休,大家要知道应当退休与可以退休的几种具体情形:

  1. 法定退休的情形:(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第87条)

  2. 自愿退休的情形:(1)工作满30年;(2)工作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第88条)

  【专题总结⊙申诉制度⊙第90、91条】

  申诉制度是处理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人事纠纷的主要制度,大家应理解掌握。

  1. 适用范围。《公务员法》第90条明确规定了申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大家要记忆第(一)至(七)项的内容,考试命题也是针对这七项内容进行的,而且一般会结合每一项所涉及到的相关制度的内容加以综合考查。

  2. 程序。申诉制度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复核、申诉、再申诉,但一定要注意,这三个阶段并不都是必经的,复核不是申诉的前提,而再申诉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具体如下:(1)先复核再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先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如果对复核结果不服,还可以再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

(2)直接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不经复核,直接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3)再申诉。经过申诉后,如果公务员对申诉机关(只能是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向申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注意,申请申诉和再申诉的机关只能是上一级机关,不能越级申请。

  3. 处理期限。复核的处理期限为30日。申诉的处理期限为60日,必要时可以最多延长30日。

  4. 复核、申诉决定的作出(处分的撤销与变更)

  (1)以下处分应当予以撤销:①证据不足;②程序违法影响公正;③超越或滥用职权。复核、申诉机关作出撤销处分决定后,应当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处分条例》第49条)

  (2)以下处分应当予以变更:①适用法规错误;②情节认定错误;③处分不当。变更处分决定可以自己作出,也可以责令原处分机关作出。(《处分条例》第50条)

  (3)撤销、变更处分的效果:①处分被撤销,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非恢复原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注意与解除处分效果区别记忆)②处分被变更,应当按照规定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处分条例》第51条)

  5. 两项重要原则:(1)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2)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专题总结⊙公务员职位聘任⊙第95~100条】

  聘任制公务员在选聘条件、方式、管理和纠纷解决等方面均有别于一般公务员,对其特别之处应重点掌握,包括以下内容:

  1. 聘任条件与方式(第95、96条)。(1)实行聘任制的职位仅限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并且不能涉及国家秘密。(2)聘任工作必须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3)可以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2. 聘任合同(第97~99条)

  聘任公务员需要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在机关与所聘公务员之间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机关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聘任合同具有如下特点:(1)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变更或解除,均应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注意与聘任工作必须经过批准相区别)。(2)了解聘任合同的主要内容(第98条第1款)。重点掌握该条第2、3款的规定。注意:本法对聘任合同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即1~5年;试用期(1~6个月,不同于录用公务员的1年)不是聘任合同中必须约定的内容,如有需要可以约定。

  3. 争议解决——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第100条)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的纠纷解决不适用申诉制度,而单独适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也就是说,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仅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1)仲裁机构。了解仲裁机构并非常设机构,而是根据需要设立。重点掌握其四类组成人员(第3款)。(2)程序。双方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聘用制公务员有权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3)仲裁裁决的效力。生效后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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