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司考时 - 司法
2012-08-29 来源:法制日报 我要评论(0)
晨光尚早,政法大学端升楼门口等待自习的队伍已经“神龙见首不见尾”。大概是从七月中旬开始,这个本就“精致”的校园又陆陆续续涌来了诸多陌生面孔。除了年龄,他们和法大学生的造型几乎无差发型朋克、衣着邋遢。
这样的景象,每年上演一回,一回持续两个月的时间。对于这群法学生以及其他预想进入司法系统的人来说,秋天的考试要从夏天抓起!
是什么考试有如此“魔力”竟吸引着成千上万来自不同行业、处于不同年龄、拥有不同学历的人们毅然决然放弃夏日穿比基尼秀身材的大好机会、喝冷饮吹空调看《中国好声音》的惬意生活而非得与炎热较劲、以热情与温度试比高呢?没错,这便是被誉为“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它的前身是1986年创立的“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直至2002年改称“国家司法考试”。每年报考人数将近45万,各省市报名情况也总是“再创新高”。全国人民热情如此,便成了一种社会现象,经验让我们知道,人与社会的融合必然要通过一种趋同的方式,考公务员、过司考成为这个时代的最受追捧的事。然而目光回溯到古代,情况可是大相径庭。
律师在古代称为讼师,主要承担替人出主意写诉状的职能(范围受限)。这与今天的律师享有的权利有所不同,如今的律师享有独立的辩护权、经特别授权的代理权等,可谓是雷厉风行、风风火火。然而,在古代,统治者相信“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诉讼活动是要被抑制的,百姓只有乖乖听命的份儿,尽量少起纠纷,少给国家添麻烦,这一传统造就了全社会的“非讼”氛围,而“讼则终凶”是民众普遍心态。
孔子有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圣人亦认为诉讼本身就不该发生,毕竟“和为贵”。然则“非讼”是为全社会的最高追求,更是法律秩序善良的重要标志。于是“息讼”便成了为官一方的头等大事。这很容易理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社会和谐、天下太平才是统治阶级最喜闻乐见的。
由此可见,依附于诉讼的一个职业讼师,刚好撞到了枪口上!兴讼行为是对非讼“精神”的公开“挑衅”,而任何鼓励或帮助他人兴讼的行为都会被视为给社会带来负效应的行为。鉴于其职业活动与统治者“息事宁人”的观念相悖,讼师自然成了官员们的眼中钉、肉中刺,被划归为“丑恶”而为人们(尤其是官方)所不齿。是故统治者对讼师的打击亦不遗余力,“教人诳告罪”(《九朝律考》)、“教唆词讼罪”(《大清律例》)便是明证。试问在夹缝中生存的讼师能有多大的才华施展空间?古书有言:
“大凡市井小民,乡村百姓,本无好讼之心,皆是奸猾之徒教唆所至,幸而胜,则利归己,不幸而负,则害归他人……此愚民之重困……”
目光转回现在,千百年后的我们其实该庆幸,庆幸“律师”这一职业历经险阻终于“修成正果”,打不死的“小强”没有湮灭于滚滚红尘,至少在两方面给了时代响亮的回击:一是其本身存在的必要性,二是法治优于人治的必然性。
如今,又是一批不可胜数的人群,然而学讼的心态则大为不同。
律师,高收入的代表,在社会上的地位逐渐显赫;法官、检察官(公务员),铁饭碗的典型,在生活中的作用愈发重要。时代把我们推到了一个更重物质的阶段,而“趋同”的选择亦让我们要拼了老命搭上这辆人满为患的公交车,因为这一刻,即便脸被挤得扭曲也能做出笑的姿态看窗外老无所依的流浪汉。古代与现代竟然形成了如此大的反差!在一个法律被少数人垄断,讼师处处碰壁、受打压的年代,却有一些人依然“顽固不化”选择走这条路;在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时代,也有一群人挤破脑袋要搭上这班车。这其实是挺可怕的。试想,抱着一种“为己”的心态,参加一场只以答案为评判标准的考试,若是通过360分的及格线,到底是幸还是不幸?
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为后世留下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词》中这样说“视彼儿女,犹我弟兄……为病家谋幸福,并检点吾身,不做各种害人及恶劣行为,尤不做诱奸之事。”我想,医生与法律人如此相似:医术、法律都只是工具,学会运用工具只是从业的最低标准,而社会的本源和终极目的更在于人。而法律技能的掌握、法律思维的训练、法律意识的熏陶、法律品格的养成非一日之寒、一蹴而就,一个法治的社会也不仅仅依赖于法律的完善和法律人才(是不是“人才”还得打一问号)每年成倍的辈出,更依赖于法律思想给诉讼活动提供的思考向导和理论资源。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有一批具备法律素养、品质和思想的精英化队伍,但法律工作者不光要有扎实的法学功底,还更应该明晰法、理、情的辩证统一,保存对自由、正义的持久热情,拥有博大而深厚的法学情怀。
只是时代变了,心思也跟着进化。眼下为了司法考试而忙碌的人,绝大多数为自己设计了一条“理想道路”:过司考、入公务员系统、攒人脉、五至十年后果断跳出来当律师。然而,这样的法律工作者永远不可能成为社会公正的代言人,这样的法律工作者多了的话,中国所谓的“法治”只会在原地打转、甚至恶性循环。
“绝大多数人都这样做”并不能成为我们“也要这样做”的理由,趋同虽是常态,但如若所有人都不区分欲望和梦想、世故和成熟、奸猾和智慧,那么“同流”只会把我们引向“合污”,那么这个社会又何谈底线,何谈法治?有一点能确定的是,我们不可简单地以古代的讼师品质去要求当下的律师如何作为,但起码我们能做到独善其身,我们还记得法律人的“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的初心。如何在现实社会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一方面支持法律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又能坚守法律情怀而永不迷失,是我们更该思考的话题。
有一点能确定的是,我们不可简单地以古代的讼师品质去要求当下的律师如何作为,但起码我们能做到独善其身,我们还记得法律人的“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的初心。如何在现实社会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一方面支持法律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又能坚守法律情怀而永不迷失,是我们更该思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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