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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土地承包经营权 - 司法

2012-09-05 来源:法律教育网 我要评论(0)


  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承包经营期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如果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BC

  【考点】本题考核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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