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居间合同 - 司法
2012-09-17 来源:法律教育网 我要评论(0)
居间合同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法律教育网预祝广大考生司考成功!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应当把握如下内容:
1、居间合同分为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两种,报告居间,亦称指示居间,是指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媒介居间是指除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外,还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2、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3、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处居间人的主观状态必须是故意,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均不导致损害赔偿责任。
4、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报告居间,委托人支付报酬;
(2)媒介居间,合同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3)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人自己承担费用,但可以要求支付报酬。
促成合同成立的,报告居间,委托人支付报酬。
媒介居间,双方当事人分担报酬。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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