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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承揽合同 - 司法

2012-09-18 来源:法律教育网 我要评论(0)


  2012年司法考试冲刺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承揽合同的考试要点,供大家复习参考。

  (一)承揽合同概述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对于承揽合同的性质,把握几点:(1)承揽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2)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并以交付工作成果为标志。(3)承揽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故与雇佣合同不同,承揽人对在完成承揽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或损害由自己承担责任。(4)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于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1、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擅自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过定作人同意交给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仍应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辅助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也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因承揽合同是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订立的,如订立合同后其需要改变,应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以免给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承揽人并不享有这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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