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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新刑诉精讲:公开审判 - 司法

2012-10-10 来源:法律教育网 我要评论(0)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法、民诉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一样,在司法考试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纵观2002—2011连续九年司法考试中的刑事诉讼法试题,其分值一般在75分左右,占司法考试总分的十分之一以上;其难易程度既保持了稳定性、连续性的特点,又有一定的变化。而今年刑诉法的修改,又将其在司考中的重要地位向前推进了一步,法律教育网小编与您一起解读新刑诉法——公开审判,与您一起过司考。

  一、公开审判的概念

  1、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公开审判不仅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

  2、公开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刑诉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二、公开审判原则的例外

  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三、公开审判的基本要求

  1、凡是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2、建立一套与公开审判相配套的,便于群众旁听、记者采访的具体的工作制度,如旁听证发放、安全检查、法庭安全保卫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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