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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应成为“阳春白雪” - 司法

2012-10-11 来源:法律教育网 我要评论(0)


  司法考试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笔者通过这几年对司法考试的关注与研究,并亲自参加了司法考试,现对司法考试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与大家讨论。

  国家司法考试已经成为国家选拔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一项职业选拔考试。司法考试的高难度性和强淘汰率造就了它本身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客观性。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参考西方国家司法考试的经验和中国司法考试的现状,对司法考试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和研究。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考试应与中国司法资源紧缺的现状相适应,降低试题难度,大幅提高通过人数,使司法考试具有普适性。但在笔者看来,这种泛化的逻辑有可能降低司法考试本身的权威性,使其所具有的高规格的筛选标准沦为推行司法行政制度的“下里巴人”。司法考试应成为“阳春白雪”。笔者对以下几个问题做出分析以说明这个观点:

  第一,关于本科生是否宜参加司法考试的问题。目前法律在读本科生也能参加司法考试,其原因是法律专业本科生在大四时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后在毕业时候可以马上进入择业而不必在花上一年时间准备考试,而且在大四的时候有相对充裕的时间准备考试。这种观点考虑了目前中国大学生择业难的现状,然而,笔者认为法律专业本科阶段是一个系统学习法律的过程,根据课程安排,大四阶段还没有把相关的部门法学习完毕,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这时候盲目参加司法考试,一方面有可能在考试中处于劣势,而为了应对考试而去死记法条,有可能忽视法律的精神;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得本科教育变为司法考试教育,而忽视法学理论的培养和法学思维的训练。故笔者认为不宜让法律专业在读本科生报考司法考试。

  第二,关于非法本学历者是否宜报考司法考试的问题。目前我国允许非法本学历者报考司法考试,认为这样体现了选拔法律人才的“广泛性和公平性”,而且近几年司法考试中相当比率的非法本学历者通过了司法考试也证明了他们具备适应这种考试的能力。然而,有学者提出了相反的观点,海南大学校长谭世贵发表在法制网上的一篇文章《司法考试不宜向非法本学历者敞开》指出:“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很强,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纠纷和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从而对解决纠纷活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司法考试的大门不宜向非法律本科学历人员敞开。”并从六个方面分析了原因,其中不乏有片面之处,比如他把非法本学历者看成是不属于高质量的考生,显有褒己贬人的意思;比如把非法本学历者参加司法考试看成造成了考试资源的浪费,显属限制考试权的观点。当然他提到的一点在笔者看来很重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质在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必须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律素养、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这些只有在长期而浓厚的专业学习与训练的氛围中才能逐步养成,而三五个月的司考辅导班是难以塑造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那么从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质量和水平来看,限制非法本学历者报考司法考试有其必要性,而且从国外来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许多国家都要求司法考试的报考者必须具备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将非法律专业者排除在外,就是素来放宽报考人资格限制的日本近年来也改变了传统的做法,要求报考者必须具备法律本科学历。这似乎成为世界潮流之趋。

  第三,关于是否应提高司法考试通过比率的问题。我国从开考司法考试以来,年通过率平均为10%左右,法律教育|网很多人认为这个比率太低,不适合中国社会对司法人员的需求,应大幅提高通过率。2005年12月5日,上海《东方早报》刊文《中国司法考试通过比率应大幅度提高》,文章对比美国律师考试通过率较高的情况,指出中国应效仿美国提高通过率,这样做的好处为:“首先,一个国家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很多,可以形成律师职业间更加激烈的竞争;其次,这样有利于选拔合格的法官、检察官。考试得高分的人不一定有良好的道德,制度设计应当让法官、检察官的选拔有很大的选择余地;第三,一个数量更大的律师群体的存在有利于建设民主法治社会,进而对于整个中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的推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笔者并不这样认为:首先,诚如该文章指出的,“在世界上,中美两国是律师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到2005年止,美国有35万执业律师(另有5万不进行律师执业的律师),我国有11.8万执业律师,美中两国分别居于世界第一和第二。”尽管我国出现个别地方没有律师的情况,但律师的绝对数量仍旧很庞大,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比率,而在于如何分配和调整现有的律师资源、改变律师执业的待遇和环境,否则即使提高通过率,西部地区律师也会向东部发达地区靠拢;其次,提高通过率,也并不一定意味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数会大幅提高,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相反高通过率带来的司法考试难度的降低和考试的泛化容易滋生纯粹应试考生的激增,而使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成为择业的砝码或实力炫耀品,空置该证书本身的价值;再次,在国外,日本在开考司法考试以来,每年的通过率都维持在3%-6%左右。日本严格控制通过人数充分考虑了司法考试本身的价值要求,使得司法考试成为区别一般考试的重要淘汰制考试类型。

  司法考试作为一门淘汰性考试,应具备严格的报考标准和通过比率,泛化司法考试不如没有司法考试,我们不能因为它的高难度而抨击它的所谓“不公平性”和“残酷性”,我们应该虔诚的守望它,仰视它,让“阳春白雪”成为司法职业高尚的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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