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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司法考试:论述题为什么这么难? - 司法

2010-01-14 来源:众合司考 我要评论(0)


  每当考试结束,网络上抱怨最多的问题就是第四卷;每当考生抱怨第四卷中的问题,焦点又主要集中在论述题。

  作为试题改革的重要探索,论述题是近年来司法考试改革力度最大,最受考生关注的一种题型。作为一种全新的试题类型,法学界、法律界人士对论述题改革的肯定与赞扬,与考生对论述题解答的困惑与茫然形成鲜明的对比。

  以2003年司法考试突然推出“巨无霸”型论述题为标志,司法考试命题正式打开了主观化改革的大门,我想结合自己多年来的研究与教学实践,简要谈谈论述题的难点何在,为大家有针对性的展开论述题的复习,提供一些参考。

  第一难:考点偏

  无论是否参加培训班,凡决定报考司法考试的朋友,都会把复习资料准备齐全。之后开始投入大量的阅读复习和做练习。由于司考试题主要以案例为主,因此阅读和练习中有意无意的把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法律和教材的一些具体知识点,而忽略了对各学科,特别是对各实体法学科基本原则的复习。由于选择题和案例题基本上不涉及学科的原则,因此即使在辅导班上,各学科的老师也很少专门讲授基本原则。所以当论述题的考点主要集中在学科原则的时候,考生会感觉比较陌生。

  我在05年考试后发现,部门法基本原则比较容易成为论述题的考点,因此讲课的时候特别把各学科的原则做了简要讲解,并且在讲课提纲中专门有一小节:“论述题常考知识点”,专门讲的就是几个大学科的基本原则。为了学员记忆深刻,我还说了一些过分的话,例如“只要涉及行政法的论述题,一定会考合法行政原则;只要涉及刑法的论述题,一定会考罪行法定原则”。现在还能回忆起2006年论述题考题的朋友,应该可以感受到这两句话的价值。

  对策:注意加强对各学科基本原则的学习。(民法、刑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行政法)

  除了喜欢考几个大学科的基本原则之外,论述题的知识点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经常超纲。例如06年的“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公法”的概念,“私法”的概念等知识点;05年的“案例制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知识点。

  对于超纲问题,很少有人注意,也少有人因此批评命题机构。超纲的法律性质很复杂(也许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是信赖保护原则,也许是一种违约行为)。一旦考点超纲,就要看考生平时的积累或者法学素养了。我不主张因为论述题因为容易考点超纲,就因此而复习超纲。司法考试大纲本身就庞杂无比,复习一旦脱离大纲,就会彻底进入无边的知识海洋。因此紧扣大纲,是复习必须坚守的底线。

  关于超纲问题,如果有空闲,我将另外写一个小文章,把一些司法考试论述题可能涉及的问题简要列举出来,供大家复习参考。

  第二难:要求玄

  命题机构对论述题答题要求的表述抽象而模糊,只有诸如是考察考生法律思维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一些抽象的表述。这些抽象的表述,无法使考生明确论述题到底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因此网络上关于论述题的性质表述也五花八门。比较典型的表述是:法言法语,自圆其说。因为没有人知道标准,所以有些考生答完以后盲目乐观,有些考生答完以后茫然无措。到命题机构公布答案时才发现,命题机构既没有公布参考要点,也没有公布评卷原则。

  解题技巧

  论述题主要测试考生运用法律和法学知识,发现、概括、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依据论述题性质,并结合2003年以来的四次论述题的考试情况,我把论述题解答的一般要求概括为两点:

  (一)内容要求:专业化。
  
  这里的专业化,指的是法律专业化。这是由论述题的法律专业性质决定的。具体到考题当中,就是要运用掌握的法律概念分析解决问题。一般来说,对于论述题解答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概念要及时下定义。论述题的得分点主要就蕴涵在定义及其分析之中。例如2006年卷四第五题是一行政法论述题,通过审题可以发现主要涉及两个行政法概念。一个是合法行政原则;另一个是信赖保护原则。此时就要及时对这两个概念下定义,并且结合题干的素材进行分析,最后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上内容基本上囊括了本论述题在法律专业要求上的得分点。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许多考生对论述题的解答要求泛泛的理解界定在,只要运用法言法语就可以了。这是一些考生对论述题答题要求的认识误区。例如2006年卷四第五题,该题考察的知识点主要是合法行政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极其关系。因此只能运用行政法的知识解答。如果抛开行政法知识点,从宪法或者法理学的角度做答,虽然使用了所谓法言法语,但是由于不符合该题的解答要求,因此就无法获得该知识点的分数。类似的错误属于典型的跑题现象。以上分析说明,论述题的答题要求有明显的案例化趋势。司法考试第四卷案例题的每一个得分点,都是明确的,无可替代的。论述题的考点主要集中在各具体学科中。除非论述题有明确的要求,否则一般不能只从法理学的角度做答。法理学的知识主要在论述题结尾时“提升主题”或者“引深主题”的时候才会用到。

  (二)形式要求:准作文化。

  论述题毕竟不是案例分析,因此在答题要求上除了有一些案例化的特点外,还有一些作文化的要求。例如,在答题的字数上有明确的要求(2006年的要求是不少于600字);在文字上有所谓语言流畅,文字通顺的要求;在文体上,一般要求是议论文体。在答卷上,使用空格的作文纸等。

  虽然论述题的答题要求有一些作文化的要求,但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作文化要求,所以我们把论述题的答题形式要求概括为准作文化。例如,作文必须要有标题,但是论述题则没有对标题做明确的要求;作文有明确的标题、开头,正文以及结尾的结构要求,而论述题则无此要求。论述题的准作文化,要求考生在答题的时候注意避免把论述题简单地回答成案例分析题,要注意在答题形式上兼顾准作文化的要求。

  论述题的法律专业性决定了论述题的主要得分点都集中在法律概念及其分析之中,因此在评卷过程中,自由裁量的空间并不大。而论述题的准作文化(容易导致自由裁量)要求中,设置了较少的得分点,所以在评卷中,虽然自由裁量的空间相对较大,但对论述题的总得分影响并不大。

  虽然论述题也有一些准作文化的要求,但其在性质上仍然是法律考试,而不是作文考试。所以说,论述题的解答必须首先符合法律专业的要求,其次才是一些准作文化的要求。否则即使表达如逻辑学家般严谨,语言如文学家般流畅,文字如书法家般优美,句逗如语言学家般准确,一样不能获得高分。

  第三难:无手感

  想清楚是一回事,写清楚是另一回事。

  和选择题根本区别是,论述题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拥有了法律法学知识,还考察考生是否具备基本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而法律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是一种技能。技能的获得,必须依靠训练。否则就会出现“想”清楚了,但写不清楚的现象。即所谓的眼高手低。

  经常有考生朋友询问我如何做到在考试的时候清晰的表达,我一般会反问他,从决定报考司法考试,到最终进入考场以前,你究竟实际动手完整的做过几道论述题?他们一般答复我说,从来没有完整的写过一篇论述题。

  一个平时一次都没有做过论述题训练,第一次完整的做论述题居然是在考场上的考生,是不可能具有强大的法律逻辑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

  所以我在每次上课的时候都要说一句话:语言文字能力不是看书看出来的,也不是听课听出来的,而是不断开口讲话和动手写作训练出来的。 

  对策:动手写作。

  关于论述题素材,我将从四月份考试大约两周一篇的速度编写一道试题,发表在我的博客里,提供给大家练习,并且择要给予点评。

  因此如果要提高对论述题复习的针对性,就必须学习和把握以下几点:

  1、掌握答题要求。

  2、加强对主要学科基本原则的学习。(法理学和宪法学中也有少数知识点比较重要:例如依法治国、法与道德的关系、法的作用等)。

  3、论述题的分析方法与逻辑表达。4、论述题的常见类型及其训练。主要有五类:案例分析型;司法改革型;价值选择型;法学理论型;其他类型(如证据类的论述题) (作者:邹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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