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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2010司法考试大纲最新变化 - 司法

2010-05-28 来源:腾讯 我要评论(0)


  张能宝,男,1973年1月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司法考试著名辅导专家,被广大考生亲切誉为“司法考试真题类第一作者”。著有多部司法考试教材类畅销书,包括《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法律出版社出版,连续8年修订再版)、《司法考试精神和体系》(法律出版社出版,连续7年修订再版)、《案例分析专题例解》(法律出版社出版,连续7年修订再版)等。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主持人: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已经由司法部授权法律出版社出版,考生更关心的是,这些新变化对复习备考有哪些影响?比如第一个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全新修订”,就比较难把握,能否请张老师给我们作一个预测性的分析?

  张能宝: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在2007、2008年连续两年在试卷四以论述题的大题形式出现,地位非常重要。2009年,大纲将该部分内容单列一编后,当年的考试除保留20分的论述题大题外,还在第一卷新增加了5道单项选择题进行考察。

  2009年考试结束后就有考生问我:2010年是不是还继续考单选题啊?会不会出现多选题?我的回答是:无论是单选题还是多选题,只能说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的重要性、可考性在加大,这是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试选拔合格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

  透视2010年大纲、辅导用书,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该部分没有大的考点增删变化,但内容却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进行了细化完善,如: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按照《读本》规范表述为“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在体例编排上,将2009年大纲第一章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与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合并为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在考试中非常重要,对这部分内容的复习,需要考生特别加强,从考试要求、考查形式、重要考点等方面进一步理解和领会,“以不变应万变”,以扎实的知识基础来有效应对该部分可能出现的各种题型。

  腾讯网友:张老师,2010年的刑法怎么又改回来了啊?是不是出题人又变啦?对我们考试影响大不大啊?

  张能宝:你看书非常仔细, 2010年大纲及辅导用书刑法部分的作者是有了一些调整,新加入了陈泽宪和周光权两位教授,主要撰写总则部分;原来撰写总则部分的张明凯教授,现在主要撰写分则部分。但是作者的变化并非意味着出题人的变化,这一点请考生一定要注意。从一定意义上讲,研究作者的变化对考试的实际意义不大,考生只要紧跟大纲和辅导用书复习就一定错不了。

  另外,对于2009年让考生困惑不已的“犯罪构成理论”,我想再强调一次:考生千万不要钻牛角尖,过多的研究这部分内容对考试完全没有帮助,反而浪费时间,这一点在辅导用书中已经有明确的提示——辅导用书第二卷的刑法部分第三章第一节原文说明:“本书按照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展开论述。考生需重点关注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很重要的作为与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故意和过失、认识错误等与犯罪成立与否直接有关的主、客观要素。”

  在当今世界,有多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各种犯罪构成理论都有其独特的合理性,也有其不足之处。但是从司法考试实际来说,实务性是其突出的特点,历年司法考试试题也鲜少涉及犯罪构成理论的学说问题。希望考生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在此问题上大作文章或浪费宝贵的复习时间。

  还有刑法的分则部分,虽然按照“概念和特征;认定;处罚”的体例重新编写内容,但主要罪名都调整不大,考生还是应该按部就班,该怎么复习就怎么复习,千万不要自乱阵脚。

  腾讯网友:我的民法水平一直都很差,今年又出了《侵权责任法》,它和《民法通则》还有几个司法解释的关系、适用等等,已经把我给搞晕了。这部分内容究竟应该怎么复习啊?您预计《侵权责任法》中,哪些是考试的重点内容?有没有出大题(试卷四中的试题)的可能性啊?

  张能宝: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继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将原来分散在其他法律中的侵权责任规定进行集中,整合成一部专门保护民事权利的单行法,不仅对公民权利保护意义重大,对广大考生的复习考试也会产生较大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这位考生的第一个问题:《侵权责任法》与民法中原有规定相冲突的知识点应当怎样复习?

  其实,《侵权责任法》与民法中原有规定并没有根本性冲突,主要是对原有规定的继承,有所变化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侵权责任法》在总则中作出“同命同价”的创新性规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赔解释)第28条、29条区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身份,以此确定不同的侵权赔偿标准(俗称“同命不同价”)。对此,《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在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从而确立了“同命同价”原则。

  (2)《侵权责任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这一点上,《侵权责任法》与人赔解释不加区分的采用过错原则有所不同。

  (3)《侵权责任法》对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警示、召回义务(第46条);对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第47条)。

  (4)《侵权责任法》在第49-52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借用、买卖后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等)的交通事故责任,原则上应由使用人承担责任;如果属于盗抢,则全部责任由盗抢人承担。从而有效解决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

  (5)《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进行了规定。对于网络侵权问题,原有的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这次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人赔解释而言不仅层级更高而且属于新法,对于民法通则而言属于特别法,对于这些变化的地方,大家应当作为考试的重点进行复习,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把握住其知识内涵及根本的变化特点。

  第二个问题是: 《侵权责任法》中,哪些是2010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上述《侵权责任法》对民法原有规定的变化性规定地方;一是侵权责任的传统考点,如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精神损害赔偿及十一类特殊侵权行为等。这些重点内容中,对于变化性规定,大家应着重把握其变化的地方,对于传统考点,大家应结合历年真题掌握其以往的具体考察点。研习过去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侵权责任法》部分有没有出大题(试卷四中的试题)的可能性?

  《侵权责任法》虽然是一部重要的新法,但由于在民法中的地位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比相对较弱、自身的体系性不强等原因,其单独在第四卷出大题的可能性不大。对《侵权责任法》在大题中进行考察比较可能的方向有两个,一是与其他的民事单行法结合,成为其中的一问或两问,共同构成第四卷的民法大题;一是在第三卷以三问左右的不定项案例形式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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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腾讯网友:张老师,今年的新增考点和新增法条似乎特别的多,尤其是几个大法的出台或调整——像《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修正案、《选举法》修正案等等,这部分内容2010年会不会考啊?我们应该怎么复习,有没有什么窍门?


  张能宝:新增内容一贯是历年考试的高性价比考点,针对这部分的考题往往内容集中,设题简单,得分容易。对于新增内容的复习,可以从考点和法条两方面入手进行。学习新增法条,主要是掌握重点条目;学习新增考点,则应对照大纲重点理解辅导用书的内容。具体到部门法,我给大家以下建议:

  第一,对于《侵权责任法》,将会是今年司考重点考查的内容之一,这个刚才我已经讲过了,这里不再多说。

  第二,对于《国家赔偿法》新修正的内容,2010年考察的可能性不大。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2010年的大纲、辅导用书没有采用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的内容,大纲、辅导用书中没有涉及的内容,一般是不会考的;二是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是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自2010年12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那么2010年9月举行的司法考试很难用新法来出题。基于上述两点,今年考试可能不会涉及《国家赔偿法》新修正的内容,但不排除会出一些有关理论方面或者新旧法律内容一致的题目。当然,《国家赔偿法》修正后调整的内容并不多,对那些重要的修正内容,大家还是应当尽可能了解,以防万一。

  第三,对于《选举法》修正案,建议考生重点关注新旧法条的变化,尤其是新增加的一些制度性的规定,可能会成为考查的重点,在此为大家总结如下:

  新条号修改内容

  第6条增加关于“代表广泛性”的规定
  第9-10条增加关于“选举委员会”的规定
  第11条第1款第(4)项修改关于“乡镇代表人数上限”的规定
  第14-16条、第25条修改关于“城乡代表人数1:4”的规定为“1:1”,实现城乡代表人口数的完全相同
  第28条修改关于“选民名单申诉”的规定
  第29条增加关于“代表候选人说明程序”的规定
  第33条增加关于“代表候选人见面程序”的规定
  第34条增加关于“选举监督程序”的规定
  第35-36、38、40-41条完善关于“直接选举程序”的规定
  第45条新增关于“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行政区域人大代表”的规定
  第50条完善关于“县乡级罢免程序”的规定
  第52条完善关于“代表辞职程序”的规定

  腾讯网友:张老师,我是第一次准备参加司法考试,而且还不是法学专业的,在复习中常常不知道如何下手,还请老师给予指点。

  张能宝:关于如何复习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大家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不是千篇一律的。如果是之前已经业余学习过法律有一定基础,我个人认为集中复习时间应不少于5个月。如果是初次接触法律和司法考试,集中复习时间应至少不少于1年。司法考试的复习是一个系统工程,内容很庞杂,大家应把过程估计的更难一些,做好打艰苦战持久战的心理准备。现在距今年的考试只有4个月左右的时间了,希望大家努力拼搏,争取最好的成绩。

  对于第一次复习考试的考生,我建议分几步走:研读指定教材打基础,分析考试大纲把握考点,理解重点法条把握法律体系,演练历年真题训练考点分析考点,研读强化提高教材深入考点强化考点。每一步是一个阶段,都不能少,不要试图偷工减料,复习考试的捷径只有抓准考点系统深入准备,没有其他。

  主持人:现在市面上卖的司法考试图书、资料太多了,当然我听许多同学推荐了您的《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和《司法考试精神和体系》,但是我还是想请您客观的介绍一下,有哪些比较可靠的司法考试辅导教材,张老师能否推荐一下?

  张能宝: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先明确一点,书不在多而在于精,一本好书可以改变一生,一本不好的书虽不至于毁人一生但却会导致浪费很多时间。具体图书的选择,我建议大家考虑几点,一是选好的出版社,比如法律出版社,好的出版社有更负责任更高专业水平的编辑队伍,低水平重复的书及错误百出的书明显少,精品会更多;二是选好的主编和作者,好的主编和作者有着更强的社会责任感,他们在以良心写书,对考生更加认真负责;三是选市场信誉度好的图书,被大家所广泛传颂的书是经过若干年市场检验的,金子之所以不是铜,是因为她的内在品质是铜所远不能及的。四是根据自己的复习实际情况选择图书。但指定教材、大纲是必须要读的,历年真题是必须要练的。其他的书根据自己的需求,缺什么补什么,比如法条特别欠缺的可以选择好的重点法条书,以往考试不成功的考生应选一套好的强化教材对考点进行更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训练等。

  腾讯网友:我从2007年就准备考司法考试,可是工作之后事情很多,每年都没办法坚持到最后,今年又是如此,我想请问张老师,如果之前没有时间复习,从现在开始,三个月的复习时间是否够用?应该怎样准备?

  张能宝:这个问题是我最常收到的考生咨询,尤其是无法抓紧时间、屡考屡不成功的考生,最爱问的问题就是:就剩三个月了,我现在还来得及吗?之前我对这个问题有过一些思考,下面摘录出来,供大家参考:

  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完全取决于个人的情况,并无确定之说。一味的迷信各类专家意见,反不如尽快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复习计划,严格执行,我们就会成功。一个切实可行的复习计划,主要有以下问题需要确定:

  第一,14个学科如何分配时间?是按照历年分值统计重要程度,还是自身学科知识掌握程度?建议将以上两方面综合考虑。

  推荐方案:如无严重偏科情况,则以3个月12周为例,民法、刑法各2.5周时间;三大诉讼法为一组(可刻意进行对照记忆,但注意避免混淆)共5周时间;倒数第二周复习理论法学,主要是记忆为主;最后一周是以上内容的总结回顾,查漏补缺。

  第二, 以什么为线索展开复习?教材、法条,还是真题?这个就完全取决于自身记忆的特点了。

  推荐方案:如果没有特殊的记忆偏好,则一般采用的是部分学科以“教材+真题”为线索,如理论法学等;部分学科以“法条+真题”为线索,如诉讼法学。

  第三,每天,或者每周的复习时间如何确定?这是决定这份计划能否真正得以执行的关键,建议根据自身的作息习惯认真考虑确定可行方案。

  推荐方案:严格的规定每天8小时或者10小时的方案;规定一周或一学科的总学时的方案。不管哪种方案,建议在第一天执行完成后进行适时调整,调整的目的只有一个,更好提高效率更有利于考试成功。

  第四,留出一个集中的、高强度的复习时间段,主要进行最后的强制性记忆和突破。

  推荐方案:集中强化时间一般为考试前的最后2周,主要进行以下工作:理论法学的基础性记忆、之前错题的回顾、复杂学科的结构性梳理等。


  最后,祝大家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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