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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备考方略 - 司法

2010-05-28 来源:政法英杰 我要评论(0)


  国际法在司法考试中每年分值约44分,占总分的7%,处于配角位置,但在复习备考中不等于这部分不重要。因为司法考试是个“分分必争”的考试,拿到最容易拿的那些分数是每个考生复习备考中的重点工作,所以,“三国法”的分数属于报考计划中必拿的,考生们不应该忽视这个部分的分值。

  从复习方法来说,因为“三国法”分值不多,但考点稳定的特点,在复习时,仍然应该坚持注重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做到对国际法的整体心中有数;其次,针对司法考试中卷四不涉及国际法的内容,考生应该在理解的基础上整理并比较记忆这些知识点,所谓“书要越读越薄”,关键就在这个步骤,归纳总结重点知识点是很重要的;最后通过一定量的试题训练来检查是否能灵活并准确应用这些知识点,并且通过试题来查漏补缺,确保考试不丢分。

  当然,三部分的复习方法还是有一点差异的,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复习比较有特点和难度,以下我着重分析一下国际私法的复习方法。

  国际私法部分一般占15分左右。我个人认为,国际私法是“三国法”中最容易复习和得分的部分。虽然有一部分没有法律基础的考生可能会觉得国际私法术语拗口、理论难以理解,但是事实上,国际私法的内容比较简单而且体系清晰,很容易掌握,大家不要有畏难情绪。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所谓国际私法其实就是用来解决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的专门规则,因此也被称为“法官法”——因为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是法官的工作。弄清了这一点,有助于大家对国际私法重要概念、制度的理解和记忆。

  其次,从内容上来讲,国际私法的重点内容只有以下四个部分:第一,是基本理论部分,主要包括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

  第二,是具体法律适用规则的部分,即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需要重点掌握的是我国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态度,大家都清楚,其实我国的相关规定是很少的,大家识记就可以了。

  第三,是程序性规则的部分,即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的规定,重点内容就是两个——诉讼和仲裁。法条方面,大家请注意看民诉涉外部分和民诉意见的解释和仲裁法就可以。具体在诉讼方面,重点掌握诉讼所涉及的一些辅助问题——期间、诉讼时效、代理和保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默示管辖;司法协助,包括域外送达、域外取证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中的重点是两个,仲裁的有效和无效,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是《纽约公约》的内容。

  第四,还需要掌握一些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 ,具体而言,就是大陆与香港签署了送达和仲裁裁决承认执行的安排,大陆与澳门签署了送达和取证的安排,而与台湾的协助,仅我们最高院作出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台湾对内地判决没有相应规定。

  经过这样的梳理,大家也可以看到,国际私法的内容就一目了然了,大家识记基本知识点即可。

  从解题技巧来说,司法考试中确实需要不断研究真题,总结出适合自己的结题技巧,这对最后考试中把知识点转换成分数的至关重要的。

  我想特别强调一点,考生在报考中应当有意识培养自己的中文快速阅读理解能力,以对付司法考试中出题者有意设置的题干非常冗长的题目,尽量快速找到考点和有用的信息,节省考试时间。这种能力对所有司法考试科目都一样有用,但很容易被人忽视。

  在国际私法的历年真题中,也从来不缺乏这种例子。出题者往往有意地加长题干,增加许多不必要的信息以分散考生的注意力,即使考生最终作对了这道题,也可能花费了成倍的时间。对于司法考试这种大题量的考试来说,损失考试时间也就是损失考试分数!

  这种出题方式的例子很多,比如说2002年卷一的21题。题干的内容就很冗长,国籍国、住所地、法院地、不动产所在地、甲国、乙国、丙国等等,非常烦扰。(考题内容如下)

    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法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及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单项选择)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但事实上,考生只要扫一眼题干,注意到本题最后一句,问“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什么反致?”马上就可以意识到本题是考察“反致的种类”这一知识点,准确找到题眼,再结合我们培训课中讲到的“转回去”、“不转回去”的记忆口诀,抓住“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两点,知道属于转回到法院地法的情况,所以是反致不是转致,而且还是经过多个国家才转回去,所以是间接反致而不是直接反致!这样,考生完全可以不用看其他题干部分的内容,直接得出本题正确答案是B。简单、高效,而且绝对准确。

  又比如历年真题中2008年卷一第40题,题目内容如下:

  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为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该外国与中国之间没有私法协助协定。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单项选择)

  A.中国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B.中国法院应当依据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的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
  C.若张女士的申请被驳回,她就无权再提出承认该判决的申请,但可另行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D.中国法院不应当受理王先生的离婚诉讼

  本题的题干加上选择支,字数大概达到300余字,再加上在正式考试中考生可能比较紧张,阅读以及获得应试信息的时间会成倍增加,所以中文速读能力是非常必需的。当然,就本题而言,还有一个做题技巧,本题为单选题,题目AB 两个选项都是关于《规定》的内容,A是说有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B是说有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也就是说AB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所以答案应该是AB二者之一,那么CD就被排除了,可以少看两项,节省时间。本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中第1条的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该《规定》第2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适用本规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此外,我还要强调一点,近年来“三国法”命题中出现的一个趋势,就是考点综合性加强,甚至出现学科的交叉。所以,考生在复习备考的时候,要针对这类考题,注意对知识点的准确记忆和相关知识点之间的串联理解。

  我们举一个例子,比如历年考试真题中2007年卷一中的81题,题目内容如下:

  定居甲国的华侨王某与李某在甲国结婚,后王某在甲国起诉与李某离婚时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王某转而在我国法院诉请离婚。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有关此案的管辖与适用法律,系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项选择)

  A.王某原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
  B.因两人定居国外且在国外结婚,我国法院不应受理
  C.李某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
  D.如中国法院管辖,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应当适用甲国法律

  正确答案是ACD。在这道题目的选择支中,涉及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在管辖权问题中除了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也涉及民诉法的相关基本知识和规定,属于一道题目中兼有实体、程序、冲突立法的情形。这样的考查方式就要求考生在复习备考中要综合地掌握多个知识点。

  以上几点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预祝大家司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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