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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辅导:论结案时间的是非属性 - 司法

2010-06-18 来源:新浪教育 我要评论(0)


  时间属于向量,所以对于对立的事物,它具有是否属性。诉讼双方是对立的事物,时间的是非属性表现得尤为明显:起诉方作为诉讼目的利益方,一般为主动行动一方,为时间正向方,被诉方作为诉讼目的反利益方,一般为被动行动一方,为时间反向方。诉讼时间的这一特性,要求法院必须作为"是"时间方存在;假如法院作为"非"时间方存在,那么就是法院知法犯法了。这就要求作为法律机器的法官,不能仅依据法律断定是非,还要充分考虑结案时间的长短。这就是说,无论法官是否依照法律办案,无论法官主观上是否偏袒非法方,无论法官的裁定和裁决是否正确,他们都存在违法的可能。以上论点结合实际例子,能得到更好的说明。劳动争议案往往是被拖欠工薪的雇员方起诉,假如法院按半年时间限结束劳动争议案,即使雇员方胜诉得到了被拖欠的工薪,也是法院帮助了拖欠工薪的老板方;——半年时间,很可能老板方利用手中的工薪,赚到了更多的利润。即使法官按有关法律,判定拖欠工资给付的同时,还必须判付1-5倍的劳动争议补偿,依然存在法官违法的可能性。以笔者的经历为例,从去年9月开始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至今,笔者曾几次遇险,一次被骑自行车的人撞倒自行车,一次笔者自己撞到身后很低速度行驶的小轿车上,虽然遇险仅对笔者身体造成了极轻微伤害,但是处于诉讼状态,近8个月的劳动争议诉讼时间,不能说笔者不会对诉讼相关的法官起疑心。

  结案时间的是非属性,确实提高了法官的工作难度,即使按照诉讼程序工作,也存在无意识站在违法方的可能。仍然以笔者的劳动争议案为例子论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的有关诉讼程序规定,民事案立案后5天送诉,送达被告后15天答诉,合议庭收到被告的答诉后5天内送达原告,随后就可以执行开庭程序了,但这是正常的、最大的立案至开庭时间,因为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来说,民事立案后1天送诉,又2天被告答诉,又1天答诉到被告手中,随后执行开庭程序是可以实现的。假如法官硬性按最大的立案至开庭时间执行,就存在法官站在老板方,帮助老板欠资的可能了:破产法规定,破产开始后2年,如果诉讼仍然不能结案,应该分配给笔者的劳动争议赔偿,就可以由管理人分配给其他人。有幸笔者所在陕西如意电视设备厂是政策性破产的最后一批单位之一,必须执行欠资优先分配的政策,并且正在可以领取(57,176元)拖欠工薪,否则作为被拖欠11年(99个月)工资的员工,笔者甚至会终生懊悔。笔者作为诉讼方,假如所在破产单位不是政策性破产单位,假如笔者因为时间问题领不到被拖欠的工薪,即使法官按程序规定时间开庭,即使法官判笔者胜诉,也存在法官站在老板方的可能。

  时间的是非属性,不仅对法官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要求法律做相应修改,笔者最近创作的《屈氏应诉方法》,从某些方面来说,显然是对本文的论点支持。在《屈氏应诉方法》中,作者论述的缩短应诉时间、增设应诉周期的重要性,也能以时间的是否属性作为理论基础。
结论很明显,由于时间的是否属性,要求包括应诉时间在内的某些涉及时间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做出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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