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司法考试中的鸡肋 - 司法
2009-07-20 来源:三校名师 我要评论(0)
法律文书题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飘忽不定,它曾经在1996、1997、1998、1999、2002、2003、2005七年中出现,但在2006、2007、2008三年寻不到它的踪影,每年的司法考试中大家都在猜测法律文书是否会在当年的司法考试中出现?
连续三年没有出现法律文书题目使得大家认为没有必要将最后宝贵的时间用在繁琐的法律文书复习上,但又不得不警惕今年的司法考试中会不会重现他的身影,真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司法考试中的鸡肋啊。
在此我建议大家不要忽视对法律文书题目的复习,虽然三年没有出现法律文书题目,但是不能就断定法律文书从此推出司法考试的舞台,毕竟司法考试大纲中还是要求考生对法律文书进行掌握运用的。
法律文书虽然繁杂,但是还是有规律可循的。考生如果注意总结的话就会发现,民事和刑事各有自己的基本格式、框架。抬头、案情陈述、事实和理由、证据、上诉事由请求、再审理由等等都具有相似点。各不同法律文书只是运用其中的一部分来组成其特殊格式。二审和再审同样都有相似的格式要求,考生如果注意总结的话会举一反三,很容易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考生也不必花费太多的时间在法律文书的复习中。
法律文书司法考试中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但如果寻找到正确的复习方法,考生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可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同时对考生以后的法律实践起到帮助性作用。
本栏目标明转载文章的出处,并保留转载文章在原刊载媒体上的署名形式和版权声明(如有),但本栏目对转载文章的版权归属和权利瑕疵情况不承担核实责任。如发现侵犯版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删除。
顶一下
踩一下
回首页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匿名用户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