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民诉试题特点总结 - 司法
2009-10-18 来源:新东方北斗星 我要评论(0)
1.重视对考生基础知识的考查。
本次考试,民诉试题所占分值共计66分。试题难度适中。与去年民诉试题的难度相比,难度甚至略有降低。所有题目考核的知识点均源于大纲的范围,因此考生只要能够做到全面复习,取得60%的分数,应当是没有问题的。
2.突出重点知识点同时兼顾考生在复习中易忽略的考点。
今年民诉试题中的绝大多数考查的知识点属于常考考点,在以往的司法考试中出现频率很高。因此,考生通过考前的真题练习,应当对这些知识点比较熟悉。但是,本次出题中也出现了个别以往考试中没有涉及的考点,比如,民诉起诉状包括的内容。没有全面复习的考生在回答这样的问题时就比较容易丢分了。
3.“案例化”趋势明显,重视考生灵活运用法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条是司法考试的核心与灵魂。然而简单的背诵法条并不一定能够取得好成绩。,因为近些年来,在司法考试中,以案例形式出现的试题占据了绝对的比例优势。今年司考中卷三以案例形式出现的试题共21道,加上卷四的二十分案例分析题,共计51分。导致这种“案例化”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案例本身具有的实践性与灵活性的双重特点。案例以司法实践常见的或可能发生的情况为背景,对考生应对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案例更易于联系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将司法考试与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比如, 2006年卷三第88题,即以当年发生的几名北大师生联名起诉中石油的案件为背景,考查考生对当事人适格问题的掌握以及对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该题对考生的知识面以及理论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也体现了当前司法考试典型的出题思路。除了具有实践性的特征以外,以案例形式出现的试题还具有明显的灵活性。一方面,这些题目会出现在卷四的案例分析部分,也可能出现在卷三的选择题的题干中或选项中;另一方面,以案例形式设计的题目在考查的内容和角度上也更丰富和灵活。比如2009年卷三第85题考查延期审理、撤诉和诉讼中止的适用,出题者将该题的四个选项分别设计成四个小案例,分别针对不同的情况,有相当难度。
4.强化考查考生的比较、归纳与总结的能力。
早期的律师考试主要注重对考生记忆能力的考查,忽视了对考生地综合运用能力的要求。随着案例型试题的增加,对知识点的综合运用能力的考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某一案例出现后,即可能涉及实体法方面的问题,也可能涉及程序法方面的问题,因此出题者经常从不同的角度对考生加以考查。在今年民诉的31道选择题中,有13道题属于通过一道题考查若干个知识点的情况,比如,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关系,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制度的异同,涉外管辖协议与国内管辖协议的区别等等。这无疑对考生的比较、归纳与总结能力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因此,那些寄希望于通过死记硬背的方式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必须及时转变复习的思路与方法。
总之,针对司法考试中的特点与趋势,考生必须有针对性地部署司法考试的复习策略。只有这样才能顺利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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