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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命题分析与2010年命题展望 - 司法

2010-01-26 来源:众合教育 我要评论(0)


  一、试卷一

  (一)2009年理论法学(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

  从2009年司法考试的真题来看,法理、宪法、法制史学科的分值没有太大的变化。法理的分值为48分,与2008年相比增加了5分(主要是因为新增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其中单项选择题12道(通常为7道,新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占了5道题),多项选择题6道,不定项选择题2道,简答题1道。宪法的分值为23分,与2008年一样,其中单项选择题7道,多项选择题6道,不定项选择题2道。法制史的分值为10分,也与2008年一样,其中单项选择题4道,多项选择题3道。

  通过对真题的分析,我们发现,2009年司法考试中法理、宪法、法制史学科的命题特点主要有以下四点:

  1?重视对新增知识点的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理学部分的新增知识点,所以2009年试题是大考特考。选择题出了5道题,简答题有1道题,共计25分,占到了整个法理学试题总分的52%。

  2?重视对热点问题的考查。比如法理真题第51题是考查英国政府2007年批准的人兽混合胚胎实验,第52题是考查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宪法真题第61题是考查2007年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63题针对今年新疆“7•5事件”专门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问题。

  3?试题的综合性不断提高。以往的试题往往是一道题围绕一个知识点来考,但近几年的试题考查的知识点越来越多,往往一道题要涉及四个知识点。比如法理真题的第10题分别考了法的要素、法的适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四个知识点,宪法真题的第65题将所有国家机关的负责制度都考到了,法制史真题的第57、58题考了四个朝代,第59题考了四部法典。

  4?考查得更加细致,注重知识点的细节。比如宪法真题第18题考查平常不太注意的专门人民法院,第93题考查乡镇人大主席。法制史真题第16题A、D选项考查希特勒时期颁布的法典的名称。

  由于法理、宪法、法制史学科的知识点内容较多,记忆的比重也比较多,所以,我们对考生提出以下四点复习建议:

  1?抓住重点。“重者恒重”这是司法考试不变的规律。像法理中的法的要素、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适用每年都有2~3道题涉及,宪法中的宪法修正案、公民基本权利,法制史中的唐朝、清末、罗马法都是每年必考的内容,对于这些点,考生一定要掌握。

  2?围绕教材来复习。司法考试的各门科目整体上可以分为理论型和应用型,其中法理、宪法、法制史就属于理论型,复习理论型的科目考生一定要围绕教材来复习,也就是说,考点基本上都在教材上,对于教材上给的定义、特点、分类都必须注意。

  3?注重知识的横向联系。由于试题的综合性不断增强,所以,对于每个学科中比较相似的点一定要注意比较、联系。比如法理中的法的继承、法的移植,宪法中不同时期宪法规定的比较,法制史中每个朝代的立法、刑事、民事、诉讼制度。

  4?理解与记忆相结合。法理比较抽象,最好是通过实际的例子记住它。宪法和法制史要多总结记忆方法,比如图表法、口诀法。如果做题的时候遇到某个没有记住的内容,一些做题方法的运用也是必不可少的,比如排除法、常识法。

  (二)2009年“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部分

  2009年三国法的命题特点可以用三个字来概括:“正”、“重”、“难”。

  第一,“正”指正常。较2008年的全国区命题,2009年的题目趋于规范合理。从分值状况讲,如往常一样,三国法的题目位于第一卷,和2007、2008年总体分值基本持平,具体分布略有调整。其中,国际公法总共考了8道题,单选题4道,多选题3道,不定项选择题1道,分值12分。国际私法总共是11道题,其中单选题7道,多选题3道,不定项选择题1道,总共15分。国际经济法题目也是12道,分值略高,其中单选题7道,多选题4道,不定项选择题1道,总共是17分。一如既往,三国法加在一起总共31道题,44分。从题目内容角度讲,没有偏题和怪题。

  第二,“重”指“重点”。具体是说2009年三国法的题目主要还是围绕重点理论,重要条约、国际惯例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国内法展开,命题基本遵从了大纲的要求。考查的重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传统重点,比如:国际公法的保留、国籍、引渡、战俘的待遇等问题;国际私法中住所的积极冲突、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合同、监护、票据、自然人行为能力以及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国际经济法中的贸易术语(FOB、CIF)、信用证欺诈、反补贴措施、WTO争议的解决以及TRIMs协议等问题。这些传统的重点占到总分值的40%左右。另外一部分重点就是大纲新增的考点和社会热点问题。如国际公法的紧追权(第30题)、海盗问题(第31题),国际私法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债权人权利救济(第37题)、内地与香港之间相互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39题)、台湾与内地的司法协助问题(第81、82题)以及国际经济法的无单放货问题(第41题)等。这部分重点内容在整个考试中占近40%。那么,两部分内容合在一起,占整个三国法比例的80%。所以,三国法的成败全在重点问题的把握。

  第三,“难”指“有点儿难”。2009年三国法的考查有20%的题目是相对来说有一些难度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增加了一些冷僻考点的考查。比如:特别使团(第79题),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和旅游的规定(第80题),特别提款权(第85题),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第86题),法人纳税居民的认定标准(第87题)等问题。这些考点比较生僻,不是复习的重点,在复习的过程中容易忽视,会给做题带来一定程度的麻烦。二是对有些传统考点的考查更加细致。比如:第42题对优先权的考查、第98题对《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考查以及第100题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考查,都是比较细致的,没有全面准确的把握上述考点的话,做题会有一定的困难。

  那么我们把这三个特点连起来,就会发现2009年三国法的命题还是比较规范合理的,在稳健的基础上难度有所增加,既不是团起来的“刺猬”,无从下手,也不是谁都可以捏的“软柿子”,要得高分还真不是那么容易。2009年的命题,考出了“三国法”作为高端法的特色,希望今后的司法考试三国法命题继续保持规范合理。

  考生应对2010年三国法司考的复习,需要做很多事情,概括起来有三点,姑且称之“三字箴言”。

  第一,全,全面。全面不是没有重点,而是指对重点考点要全面把握。考试的命题趋势是越来越细,出题角度越来越多元化,不全面掌握,就不能掌握考查的关键点,做多选、不定项选的时候会有很大的麻烦。只有全面把握相关重要考点,才可以做到扫除知识盲点,才会有做题时的从容和作对题目之后的欣欣然。

  第二,准,准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重点要找准,二是理解要精准,三是考点要记准。正所谓“咬定青山不放松,任尔东西南北风。”这三点做到了,可保复习效率高,理论水平高,做题正确率高。有如此“三高”,便可笑傲司考考场。

  第三,狠,指做题时既要深思慎取,又要快速果决。怎样才可以培养出这样的素养呢?时刻不要忘了,司考是一种考试,展现在考生面前的是题目,作对题目是成功的关键。因此,进行一定的练习是必须的。通过练习来熟悉命题,掌握经验,培养感觉,这样,便可以成为考场上的“狠角色”,例无虚发,一击必杀!

  (三)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

  2009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了7题,4个单项选择题,3个多项选择题,一共10分,考查分值及试题类型均与2008年相同。通过对真题的比较和分析,可以发现本部分试题的特点有:

  1?考点重复率很高,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等都是往年考查的知识点。对于这些考点,命题者可从不同角度出题,但万变不离其宗,所以考生可多研读历年真题,找出其中真谛。

  2?本部分实践性很强,许多考题的选项可通过一般常识作判断,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对此类法条规定可灵活掌握,注意一些与一般常识有出入的法条,这也是命题者易出题之处。

  对于该部分复习,须注意以下内容:

  1?概述部分内容理论性较强,应注意与后文具体制度内容的联系,学会用具体原则、原理来解决实践的问题。

  2?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是本部分的重中之重。考生复习时应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掌握每一基本原则、主要制度的具体含义,特别要关注其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具体体现。

  另外,本部分的内容实际上都散见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其他部门法中,因此,除了对上述理论性知识点扎实记忆外,在解答此部分试题中可多运用其他部门法的知识,做到融会贯通。

  3?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这一部分,没有永远的重点,也没有永远的非重点,考生应主要结合历年真题的分布来应对来年的出题趋势。但对于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忠诚和公正的具体内容,关于检察官任职回避和诉讼回避的规定等,这些不只是职业道德问题,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是司法考试命题者青睐的出题点,考生要多加注意。

  4?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是司法考试的焦点所在,考生需予以重视。从真题中可以发现,本部分的考点主要集中在律师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在对其权利的理解中,要结合诉讼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来记忆,至于对律师义务的理解,这其中重点是律师的业务推广的禁止、同行之间的行为规范、律师的广告原则和宣传规范等。

  5?公证制度的考查主要是依据《公证法》的有关法条来设计题目,难度不大,考生只要记住法条就能做出正确答案。

  (四)经济法部分

  详见后文的商经部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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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试卷二

  (一)刑法部分

  2009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学部分所考查的分值共80分,其中卷二客观试题为58分,卷四主观案例分析题为22分,基本上符合司法考试大纲中刑法的分值安排,也同2004年近六年以来的司法考试相持平。总体看来,2009年司法考试中的刑法命题特点可以用“中规中矩、细致精确”八个字概括。具体而言:

  1?综合性极强,大多数题目难以区分总分则考点与分值分布。2009年刑法试题中,很难找到仅考查一个考点的题目,几乎每道题目所考查的知识点均为两个以上,多数题目考点既有总则知识点也包含分则知识点,人为地区分总分则考点或分值分布意义不大,也较为困难。有的选择题,虽然分值仅为2分,但涉及的考点不亚于一道有相当难度的案例分析题(典型的如第55题、第61题)

  2?涉及面广,知识点较为分散,对“重者恒重”有一定程度地突破。2009年刑法所考查的知识点涉及面之广之多是近些年少见的。如刑法分则的十章(类)罪名,直接考查的就有八章,除妨害国防利益犯罪和军职犯罪之外,其他八章(类)都有直接考查的知识点,如司法考试中难得涉及的国家安全犯罪也被考查(第13题)。据我们统计,在这80分的总分值中,根据主要考查知识点的分布状况,总则所占分值大约为33分(含案例分析22分中10分左右的总则内容)、分则所占分值大约为47分。而这大约47分的分则分值,直接涉及的分则条文(含刑法修正案)大概在52个左右、所直接考查的罪名约50余个,可见考点分布之散。这种局面也是同试题综合性极强这一特点相契合的,也是对“重者恒重”的少许突破。如在总则中,像历届司考几乎从未缺席的刑法空间效力、刑法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罪过形式的判断和认识错误等考点知识群,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罕见地缺席。当然,“重者恒重”的司考规律基本上还是成立,远未达到颠覆的程度,如不仅总则所考查的知识点都是常考的要点,而且分则所涉及的罪名绝大多数还是常见、多发的罪名,像侵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点仍是分值最为集中的考区。

  3?难度适中,争议问题明显减少。2009年的刑法试题,总体上难度是持平的,极其容易的题目以及特难的题目几乎没有,如很难找出直接考查法条型的题目。但这些难度适中的题目要求的精确度很高,考生一不小心就容易出错,如关于正当防卫中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的考查、盗窃罪中的犯罪数额之确定、刑事拘传者能否构成脱逃罪主体等,都要求考生对重要知识点的掌握要细要精,不能模棱两可。同时,与前些年相比,争议的问题明显减少,可能是刻意回避(如总则中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考查的极少应该同2009年三要件与四要件的论战有关),即使存在难以避免的个别理论争议问题,考生也可以通过排除法得出正确的答案,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对“携带凶器抢夺”这一法律拟制型的抢劫负刑事责任,理论上尚存争议、教科书中根本未涉及,但基本上可以采用排除法进而推断命题者持肯定说(即第11题)。

  4?题目非常灵活、贴近现实司法实践样态。2009年司考中的刑法题目几乎没有纯粹考查法条或理论的情形,基本上采取的都是用小案例的方式考查刑法知识点,而这些小案例基本来源于司法实践中真实的案例,加以改编完成,可谓贴近实务。另外,还数次通过案例的方式直接考查了当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

  复盘、研读2009年的刑法真题,毫无疑问是我们备考2010年司法考试的起点。透过2009年刑法命题特点,对2010年的刑法复习我们建议如下:

  首先,考生务必高度重视刑法基本原理、基本制度、重要罪名的掌握,而且力求精确到位,不能仅知其一、不知其二。

  其次,大家对刑法的复习务必全面到位。不仅要在重要知识点上下苦功,而且对于那些所谓的次重点如不常考的制度、罪名也要有所了解,如要求我们一定熟读刑法分则条文,这正是事半功倍的应对之策。

  第三,要重视对司法解释、新近刑事立法的掌握。刑法试题的精确度考查除了要求大家对理论问题的熟知外,还有赖于对相关司法解释的掌握,而新近的最新立法也是司法考试历来的传统。

  第四,大家复习要有超前意识,如时间上超前,一定提早动手,不能等到大纲出台。殊不知,每年的大纲90%以上都是延续上年的,毕竟法律体系相对稳定,一二年内理论上不可能出现突飞猛进的发展。对于绝大多数考生而言,应当在每年大纲出台前即五一前完成刑法的第一轮复习。这一轮完全可以以大学本科统编教材或权威教材为参照,将刑法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常见多发罪名等知识系统过一遍,这样才能为下一步的复习打下坚实基础,而且此时很有可能你已经走在同行者的前面了。

  (二)刑事诉讼法部分

   2009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试题共占71分。在考查内容与方法上,与往年相比差别不大,依然主要集中在一些公认的重要知识点上。但是,2009年的刑事诉讼法试题也体现出一些值得注意的特点。

  1.对相关知识点的考核更为细致。重要考点的细致化是近年刑事诉讼法考试一直延续的一个特点,2009年这一特点体现得更为明显。比如2009年对于取保候审中确定保证金数额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的考查。

  2.理论性考题的比重有所增加。历年的刑事诉讼法考试主要考查对法条的记忆,但是纵观2009年的试题,理论性明显增强,有相当一部分题目,单纯凭借对法条的记忆是很难答出来的,需要考生加强对一些基本原则、基本概念的理解。比如2009年考查的“提出证据责任”、“说服责任”、“积极诉讼主张”、“直接言词原则”等比较复杂的专业性概念。

  3.案例分析延续了2008年问答式的形式。由于连续两年采用此种方法命题,因此有理由相信,在以后的司考中,问答式一定会成为与挑错式并行的两种考查方法。

  4.与司考的其他科目一样,大纲新增知识点几乎成为必考的考点。比如2009年两道试题对死刑停止执行程序的考查。

  通过对2009年司法考试的命题分析,我们对考生备战2010年刑事诉讼法考试,提出以下建议:

  1?注重对重点法条的理解性记忆。
  2?章节重要知识点要加以细化与拓展。
  3?立足真题,加强复习的针对性。
  4?大纲新增知识点应特别加以关注。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

  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的命题基本上保持了历年的模式,但在局部进行了微调,这主要体现在:

  1?命题重点并未发生变化。许可、处罚、复议、诉讼和国赔中的常见考点仍然占据了最重要的分值。一些常见考点,如复议之后行政诉讼被告和管辖法院的确定甚至在多道题目中反复考查。

  2?强调综合考查的趋势并未发生改变。大部分的题目都综合考查了多个知识点。例如,第84题、第98题均是四个选项分别考查四个知识点。

  3?个别重点内容有深入考查的趋势。例如,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标准,以前只考到“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但2009年则进一步考查了“上年度”的具体含义;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起诉资格,以前只考查起诉名义,2009年则进一步考查了起诉的理由。

  4?注重考查考生对制度的理解程度。一些以往注重考查知识记忆的内容,2009年开始注重考查考生对制度的理解程度。例如,第44题考查信息公开申请人何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如果考生理解该制度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则不难推断出答案;第90题考查行政许可的公告,如果考生理解了公告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那些具有公共影响的事项,也不难推断出答案。

  针对以上命题趋势,考生在2010年司法考试的行政法复习中应当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合理分配精力,强调对核心内容的精确把握。

  2.注重知识的体系化,准确掌握相近制度的异同,从而能够应对综合性的考查方式。


  3.理解制度背后的机理,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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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试卷三

  (一)民法部分

  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所考查的分值共92分(含知识产权11分),其中卷三客观试题为70分,卷四主观案例分析题为22分,基本上符合司法考试大纲中民法的分值安排,稍低于2004年以来六年来的民法平均分值。知识产权法包括三个法律,其中的著作权法考分最多,专利法和商标法分数大体相当。

  总体看来,2009年司法考试中的民法命题特点可以用“难度中等、布点广泛、细致精确”12字概括。详言之:

  1.传统的常见必考点仍然历历在册,重点就是重点。诸如民事权利分类、无权代理、债的分类、诉讼时效、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交付、物上请求权、无效婚姻、离婚、夫妻财产、法定继承、雇员侵权、校园侵权、合同相对性、加害给付、合同效力等,都一如既往地出现在2009年的试卷上。

  2.重视基础理论,综合性较强。大多数题目涵盖的知识点都在2至3点以上,哪怕是最简单的单选题也是如此,很难找到仅考查一个考点的题目,多数题目所考查的考点既有具体制度的规则,也包含民法上的民事权利、法律行为等基础理论的知识点。具体制度与基本理论相结合出现在同一道试题中,是2009年民法考题的一个惯常的命题思路。

  3.涵盖面广,知识点较为分散。 2009年所民法所考查的知识点所涉及面之广之分散,在近些年中是非常突出的。据统计,在这92分的总分值中,选择题的70分值中,按照部门法是这样分布的:民法通则19分(11道单选,4道多选);合同法17分(3道单选,7道多选);物权法15分(3道单选,3道多选,3道不定项);婚姻法4分(2道单选,1道多选);继承法4分(2道多选);知识产权法11分(5道单选,3道多选)。22分的案例分析题,一共7问,合同法5问,约占分值的17分,物权法一道,约占3分,侵权法一道,约占2分。这样,民法的六个部门法的总分值:民法通则21分;合同法34分;物权法18分;婚姻法4分;继承法4分;知识产权法11分。在民法通则的19分中,基本原理3分,民事主体4分,诉讼时效3分,人格权1分,侵权责任8分。比较而言,合同法是最近6年来分值最多的,主要原因是考查了一道案例,当然合同法的多选题中也占了相当的份额。总之,民法考点分布之散,是不争的事实,这种局面也是同试题综合性极强这一特点相契合的。当然,“重者恒重”的司考规律并没有根本改变。

  4.难度适中,争议问题明显减少。2009年的民法试题,总体上难度是适中的,也可以说稍偏容易,特难的题目几乎没有,但不乏直接依据条文字面意思就可以得出答案的法条型题目。但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往年经常会出现的有争议或者明显答案错误或者案情表述不周详的试题,2009年销声匿迹了。或许是命题组织者高度重视了往年这一不好的命题现象并加以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控制了,或者甚至可能是刻意回避了。当然,这也有助于命题的总体难度的降低。

  5.一部分试题考查了部分不常见司法解释的细致性规定,有些繁琐化。比如对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解释》、《技术合同解释》、《继承法意见》等司法解释个别条文内容的考查。

  研读2009年的民法真题,毫无疑问是我们备考2010年的司法考试的起点。透过2009年的民法命题特点,对2010年的民法复习我们建议如下:

  第一,务必高度重视民法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概念的掌握,而且力求精确到位,不仅要知其一、还要知其二。

  第二,大家对民法的复习务必全面到位。不仅要在重要知识点上下苦功,而且对于那些所谓的次重点如不常考的规则,也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如要求我们一定熟读重要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条文,实乃事半功倍的应对之策。

  第三,要重视对司法解释、新近刑事立法的掌握。民法试题的精确度考查除了要求大家对理论问题的熟知外,还有赖于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的掌握,而新近的最新立法、司法解释,不论有无列入官方必读法律法规版本,都是需要掌握的。比如2009年民法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多个条文的直接考查。

  第四,复习要提前动手。学习无非就是重复的艺术,对于司法考试这一难度不高、但考试面非常广的考试复习而言,更是如此。学习学习再学习,重复重复再重复,这就是最大的复习诀窍之所在吧。对于绝大多数考生而言,应当在每年大纲出台前即五一前完成民法的第一轮复习。这一轮完全可以以大学本科统编教材或权威教材教辅为参照,将民法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以及物权、债权等基本制度系统过一遍,这样才能为下一步的复习打下坚实基础。

  (二)商经法部分

  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一共考核80分,其中商法34分,经济法35分。商法中的公司法还是龙头,分数最多达10分。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和票据法属于第二集团,分数都在4分左右。证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各有2到3分。海商法则连续第3年缺席。经济法的分值分布仍然很分散,只有劳动法是鹤立鸡群,考到了8分,其他10余个法律均处于1到3分的水平。另外,个别试题的参考答案存在明显错误。例如卷一的71题和卷三的96题。

  2009年的试题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商法地位已经明显下降。公司法已经连续第二年没有出主观题,这一趋势有可能持续,结果就是商法的总分值大幅缩水。

  其二,经济法重者恒重的特点渐趋不明显。所谓重者恒重,一是指个别法律的分值明显比其他法律偏高,这一点在劳动法上仍然得到体现。二是指每个法律的内部都有少数知识点考核较集中,这一点已几乎不存在,如今的考点极端的随意和分散,偏门冷门比比皆是。

  其三,试题大多具有明显的综合性。每个试题的四个选项几乎都会考四个不相干的知识点,只要一个出错就全军覆没。

  其四,新增或新修订法律仍是考查重点。新修订的保险法和专利法以及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都被考到。

  针对这些特点,考生应对来年的考试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说商法和知识产权法还可以通过复习历年常考重点来覆盖的话,经济法就必须全面撒网再重点培养了,千万不可有半点懈怠。

  (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

  本部分2009年的分值有所降低,包括案例分析题在内只有66分,仲裁法在案例分析中以20分的高分亮相也重现了2003年的历史场景。从命题方式来看,本法仍然坚持着一直以来的“法条为主”的基本思想,但是与前几年的命题相比,今年民事诉讼法的命题显然难度加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 综合性的进一步加强。这一特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综合性试题的题量在增加。与综合性试题相对应的是单一法条题,即该题只考查一个法条,只要对照该法条即可得出答案,无任何迷惑性。这种单一法条题往年基本上都在5题左右,但是2009年这种试题只有1道,即单选第44题,问“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本题直接考查《民事诉讼法》第110条。其他试题均为综合性试题,在数量上,几乎全部都是综合性试题。二是综合性程度在提高,有些试题甚至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如多选题第83题,问“关于《民事诉讼法》对期间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列举了申请再审、提供证据、申请执行、提起上诉的期间。解答本题就要对几个没有关联的期间都要掌握才能答题。

  2. 理论性的进一步提高。传统的纯理论考点如诉的相关概念,证据基本理论,仍然继续被考查,没有逃出我们的精确预测范围。但在涉及法条的试题中,也逐步关注理论性问题。如第84题考查调解和和解的区别、第86题考查审判与执行的关系,都是既有法条依据,也有理论基础的试题。这些也正是我们在辅导过程中苦口婆心地介绍法条的理论基础的重要原因。

  民事诉讼法与其他学科相比是一个比较好拿分的学科,但是要想拿到高分,我们考生还必须在以上两个问题上下点功夫:一是加强复习过程中的考点串联,以应对综合性的考查;一是恰到好处地理解法条背后的理论基础,既不让自己迷失于复杂的理论漩涡中,又能应对司法考试的理论性考查要求。

  四、卷四

 

  略。详见以上关于民法、刑法、民诉法、刑诉法、行政法五大学科的相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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